申请人:某某公司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财政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大财购决〔2018〕2号)不服,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7月2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盐城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7日
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2018〕盐财行复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