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局对“全民健身中心电梯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项目(编号:YCCG1811-150)的投诉,作出的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盐城市盐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盐城市解放南路191号403室
被投诉人:盐城市体育局
所在地址:盐城市解放南路102号全民健身中心九楼
二、基本情况
盐城市体育局(简称“采购人”)、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简称“采购中心”)就市全民健身中心电梯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2018年11月29日,采购人、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12月14日,投诉人提起质疑,12月17日,采购人答复质疑。12月18日,投诉人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依法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盐财购决〔2019〕2号)。
三、投诉事项
1.本项目采购电梯用途为普通的行政办公楼用梯,而被投诉人超标准采购,要求本次招标采购电梯为“高端商务型电梯”,违背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2.招标文件特别设定的曳引机、控制柜、门机三大件进口的要求,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求”的规定,也违反了盐财购【2018】3号文对进口产品采购的规定:“国内产品能够满足实际使用需求的,应当采购国内产品,不得随意超标准采购进口产品”。
3.被投诉人设定不合理的业绩指标作为加分条件,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四、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一)、(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因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本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