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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支持脱贫攻坚、绿色采购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 11- 18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 字体大小:【
 

 

盐财购20199

 

市级各预算单位,县(市、区)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引导功能,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全市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绿色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

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重要意义,通过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一)认真落实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要求。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合理确定预留比例,通过网络销售平台(网址:www.fupin832.com)优先采购832 个国家级贫困地区的农副产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不得拖欠。

(二)优先采购贫困地区物业服务。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三)有效运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助力我省精准脱贫工作。省财政厅依托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开通了经济薄弱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渠道,各预算单位食堂、工会组织在经济原则下,可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优先采购12个重点帮扶县(区)农副产品。

二、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各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产品的政府采购工作。

(一)各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品目清单判断拟采购产品是否在范围之内。

(二)各预算单位拟采购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各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了解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依据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各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三)各预算单位拟采购产品不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鼓励各预算单位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四)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在专家论证、拟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时,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各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贯彻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相关规定,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二)各预算单位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

(三)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各预算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事项

(一)《盐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盐财购20183号)中内容与本通知相矛盾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实行属地采购管理的省属在盐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盐城市财政局

                             20191115

 

 

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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