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资讯 > 通知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9〕盐财行复不字第2号)

发布日期:2019-09-12 15:20 [ ] 浏览次数:

申请人:柏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财政局

 

本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19年3月16日的《举报信》所指的被举报人及相关人员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作出处理、处罚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撤销2019年6月3日作出的《告知函》,同时对申请人所举报的内容调查后在限期内重新作出答复;确认被申请人2019年6月3日作出的《告知函》系履职不公、显失公平、行为违法。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出《举报信》,请求被申请人追究盐城市大丰区某单位、某某公司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将相关调查结果以书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因申请人在《举报信》中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报事项均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函》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日


来源:办公室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