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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柏某不服大丰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25 17:44 [ ] 浏览次数:

申请人:柏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卞松岭

住址:盐城市大丰区健康东路4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的第二项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所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0日,对申请人2020年7月23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案涉信息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并保存的,其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所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2020年8月20日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辩称:

1、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案涉《答复书》程序合法。2020年7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1、书面公开我区2012年—2016年执行的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书面公开我区2012年—2016年执行的农业保险资金使用(包括承保、赔付、管理费提取)依据的信息,并加盖公章”申请。2020年8月20号,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作出案涉《答复书》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案涉《答复书》。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答复,答复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

2、关于书面公开我区2012—2016年执行的农业保险资金使用(包括承保、赔付、管理费提取)依据的信息,并加盖公章的答复。盐城市大丰区2012年至2016年执行的农业保险资金使用(包括承保、赔付、管理费提取)依据文件是: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18号)、大丰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盐城市大丰区农业保险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大农险办〔2013〕1号)、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127号)、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00号),2016年因农业保险工作已常态化,仍然执行2015年及以前年度的文件规定。上述文件均非被申请人制作,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非制作机关,建议其向文件的制作机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盐城市大丰区农业保险办公室申请公开案涉信息,并告知了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盐城市大丰区农业保险办公室的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已经尽到了信息公开的职责。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作出案涉答复符合客观事实,且适用法律正确。

3、关于书面公开我区2012—2016年执行的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答复。盐城市大丰区2012年至2016年执行的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是:《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24号)。上述文件非被申请人制作,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非制作机关,建议其向文件的制作机关江苏省财政厅申请公开案涉信息,并告知了江苏省财政厅的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已经尽到了信息公开的职责。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作出案涉答复符合客观事实,且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0年7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其中提出“1、书面公开我区2012年—2016年间执行的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书面公开我区2012年—2016年农业保险资金使用(包括承保、赔付、管理费提取)依据的信息,并加盖公章。”

2020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

2020年10月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于10月7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020年10月27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于10月26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等资料。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等相关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关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我区2012—2016年农业保险资金使用(包括承保、赔付、管理费提取)依据的信息,并加盖公章被申请人在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第二项答复中,详细列出了大丰区“2012年—2016年农业保险资金使用(包括承保、赔付、管理费提取)依据”的制作机关、文件名称及文号,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并非上述文件的制作机关;同时,被申请人按规定告知了上述文件的制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故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此外,被申请人答复的其他内容、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4日


来源:市财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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