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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盐城市文化惠民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2 14:37 [ ] 浏览次数:

 

根据《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盐城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的各项规定,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盐城市文化惠民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852322530@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盐城市文广旅局财务处,陈羽,86664401;盐城市财政局教科文处,钱本灿,80501239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0928日(7天)。

附件:《盐城市文化惠民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盐城市财政局

                                                                      2020 年9月22

附件


盐城市文化惠民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文化惠民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市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盐发〔201519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惠民工程的实施意见》 (盐政发〔2013123号)和《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324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文化惠民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科学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执行期限为2020年至2024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为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和资金拨付,会同市文广旅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组织专项资金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文广旅局主要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安排建议,突出支持重点;执行经批准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评审、评定)和分配;按绩效目标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负责专项资金撤销的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主要职责:根据年度申报文件和相关规定申报具体使用需求;依据申报事项规范实施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按照规定范围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核算工作;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事项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审核和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主要是服务功能完善提升)、文化艺术系列推广活动、打造特色文化品牌等文化惠民事项。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推进图书馆、文化馆智慧化、数字化建设和总分馆建设,提升基层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点建设,文化站、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功能完备和提档升级建设;支持文化惠民演出团体专业设备更新。

(二)文化艺术系列推广活动。舞台精品剧目展演(示)、群众文化艺术精品调演、新剧目调演推广、系列文艺展览和讲座等活动、惠民文艺赛事等;组织优秀群众文艺节目参演参赛,对获得国家、省各类群众文化艺术奖项的,进行适当奖励。

(三)打造特色文化品牌。培育“金菊杯”小戏小品展演、“十馆联动下基层”、“文化志愿者爱心艺术团”等文化特色品牌;打造“盐渎风全民读书月”、“黄海讲坛”、“铁军精神大讲堂”等活动品牌;支持文化走出去;购买特色社会文艺服务;支持推动书香盐城建设;实施名家名作培育工程,重点推进书法、美术、文学等名家名作培育工程;其他特色文化活动。

(四)市委、市政府或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文化惠民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一般工作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人员奖金(个人类奖励除外)等非专项资金用途支出。

第八条  申报及审核流程。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申请、逐级核实。

(一)市文广旅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预算,发布申报文件。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二)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文广旅局报送申报材料及信用承诺书。各地文广旅局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文广旅局和市财政局。

(三)市文广旅局对各地申报事项进行核查、信用审查、审核后提出资金分配安排方案,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资金。

(四)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下达时间按照《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324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市文广旅局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时组织事项实施。实施单位应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专项资金事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由实施单位组织采购。

 第十条  事项完成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须向市文广旅局提交验收申请,凡未通过验收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更改事项内容和调整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226号)规定,市文广旅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评审、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文广旅局应编制专项资金绩效计划,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旅局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绩效目标跟踪管理,重点监控是否按照当年预算批复所确定的绩效目标执行,实施进度、运行质量等信息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纠正绩效目标偏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文广旅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会计法》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财政、文广旅、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按规定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   日起施行。201555日市财政局印发的《盐城市文化惠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盐财规〔20159号)同时废止。

 

 


来源:市财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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