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资讯 > 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盐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2 15:26 [ ] 浏览次数:


根据《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盐城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的各项规定,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盐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852322530@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盐城市文广旅局财务处,陈羽,86664401;盐城市财政局教科文处,钱本灿,80501239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0928日(7天)。

附件:《盐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盐城市财政局

                                                                      2020 年9月22

 

附件


盐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提升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古籍保护,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3号)、《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814号)、《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规划》和《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324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文物保护、非遗保护传承、古籍保护(以下简称文化遗产保护)等的专门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统一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为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和资金拨付,会同市文广旅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组织专项资金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文广旅局主要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安排建议,突出支持重点;执行经批准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评审、评定)和分配;按绩效目标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负责专项资金撤销的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主要职责:根据年度申报文件和相关规定申报具体使用需求;依据申报事项规范实施并做好日常监管和自我管理;按照规定范围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相关专项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事项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审核和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全市文物保护、非遗保护传承、古籍保护和其他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事项。

文物保护主要包括: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市级大遗址保护、考古挖掘、博物馆陈列展示及可移动文物保护、文物安全保护、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文物科技研究和其他经批准的事项。

文物保护的具体范围和支出内容见附件《文物保护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非遗保护传承主要包括:

(一)市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补助。用于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调查研究、记录建档、资料与实物的征集保存,以及项目的保护、抢救、传承等工作;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理论研究、成果出版、宣传交流、展示推广、民俗活动等。   

(二)市级及以上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用于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传播等工作和活动,每位传承人每年补助2000-3000元。

(三)重点工作和重大工程补助。用于补助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厅)、市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传统工艺振兴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研习培训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启示工程、人员培训以及重大宣传展示活动等。

(四)经市文广旅局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的其他事项。古籍保护主要包括:古籍修复、古籍整理出版和数字化建设、挖掘古籍的深厚文化内涵、组织开展古籍宣传推广活动、古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事项。

其他经市委、市政府和市主管部门确定的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第八条  申报及审核流程。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申请、逐级核实。

(一)市文广旅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预算,发布申报文件。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二)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文广旅局报送申报材料及信用承诺书。各地文广旅局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文广旅局和市财政局。

(三)市文广旅局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核查、信用审查、评审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资金。

(四)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下达时间按照《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324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市文广旅局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项资金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组织采购。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须向市文广旅局提交验收申请,凡未通过验收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更改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226号)规定,市文广旅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评审、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文广旅局应编制专项资金绩效计划,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旅局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目标跟踪管理,重点监控是否按照当年预算批复所确定的绩效目标执行,项目实施进度、运行质量等信息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纠正绩效目标偏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文广旅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会计法》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财政、文广旅、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按规定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    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市级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文物局批准确定的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文物本体维修保护,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

(二)市级大遗址保护。主要用于市级大遗址项目的保护,包括:大遗址保护的前期测绘、考古勘查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本体或载体的预防性保护和维修保护,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以及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等。

(三)考古发掘。主要用于考古(含水下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四)博物馆陈列展示及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公共博物馆基本陈列(含提升改造)、文物库房达标(含提升改造)、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保护,包括:陈列布展、文物(标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五)文物安全防护。主要用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大遗址、公共博物馆(纪念馆)、重点文物库房的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建设,包括:文物安全、消防、防雷方案编制及工程施工,设备购置维修更新,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等。

(六)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主要用于革命旧址维修保护、馆藏革命文物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预防性保护及标准库房提升、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展示、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展示、革命文物安全防范。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预防性保护和维修保护,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陈列展示,文物(标本)预防性保护,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七)文物科技研究。包括:市文物科研课题,市重点文物科研基地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

(八)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文物征集费等。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支出内容:

(一)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风险评估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预防性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设备费、材料费、评估测试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六)数字化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设备费、材料费、软件开发购置费、评估测试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七)文物陈列展示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八)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等。

(九)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来源:市财政局办公室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