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1〕第7号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铭鹰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射阳县兴桥镇幸福村六组5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山
被投诉人1:响水县教育局
地址:响水县黄海路
被投诉人2:苏州亚星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东吴南路79号
投诉人对“响水县中小学班级多媒体更换项目”(采购编号:XSX-CG-202111078)的投诉,本局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投诉书。
二、投诉事项
1.招标代理机构-苏州亚星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违规向投标报名供应商收取高额采购文件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报名供应商提供的为电子采购文件,却以营利为目的,违规收取高额电子采购文件费用1200元(600元/标段:共两个标段)。此举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第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2.该项目违规将实质性响应条款“设备技术参数打★号指标,为重要教学功能,不接受负偏离”设置为评审因素。该项且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评审,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是前置条件,只有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才可以进入评审环节。该项且中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内容是不能偏离的,在此情况下不能作为评分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全部满足,实质性要求为一票否决因素,不应作为评分因素。
3.该项目的评标办法中违规使用行业协会的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在该项目的评标办法中要求“所投触摸一体机厂家响应中国教育技术协会多媒体教学工程环境建设规范,提供中国教育技术协会颁发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分,不提供不得分。”此行为属于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盐城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四十一项的规定。同时,中国教育技术协会为民政部备案登记的社会组织,其登记业务范围为“行业管理、技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专业展览、国际合作、咨询服务”从其登记信息可以看出,中国教育技术协会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其并不具备专业认证资质:并且,其认证行为还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因此,该项目中将中国教育技术协会颁发的相关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违法违规!
4.在该项目的评标办法中要求“运用软件安全:为保证配 套教学软件教学隐私安全,所投触摸体机制造商,具备CMMI3及以上级别软件熟练度模型认证,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分,不提供不得分。”此行为属于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 2号)第四部分、《盐城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四十一项的规定。
5.在该项目的评标办法中要求“所投集控云平台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系统备案的信息安全等级二级及以上,提供公安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此行为属于将未在项且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盐城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四十一项的规定。
6.在该项目的评标办法中要求“按2018年以来任意一年国内IWB市场品牌竞争排名,-2名得4分,3-4名得2分,基余得1分。(提供2018年以来奥维云网或者IDC机构出具的排名报告),最高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此行为属于将未在项目需求虫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盐城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四十一项的规定。
7.在该项且的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交互式显示屏连续三年通过中央电化教育馆数字化校园综合解决方案检测的得2分,提供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此行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此行为属于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且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 2号)第四部分《盐城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四十一项的规定。2) 此行为属于要求投标人出具指定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第(三) 、(六)、(八)项,《盐城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2019年版第20项的相关规定。3)此行为属于在经营年限上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化待遇或者歧视性评审。此项评审因素要求提供交互式显示屏连续三年通过中央电化教直馆“数字化校园综合解决方案”检测才能得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4)中央电化教育馆为国家社会事业单位:并不是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也不具备检验检测的资质。其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因此,此次项目要求投标人出具其出具的报告亦不合法。
8.在该项且的评标办法中要求“3.提供壁挂式高清视频展台外壳防护等级达到国家相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IP4X级别或视频展台通过国家相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可靠性检验MTBF≥10 万小时的得2分,提供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此行为属于将未在项且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盐城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四十一项的规定。
9.在该项目的评标办法中要求“4.所投触摸一体机厂家具有信用等级3A证书得2分,2A证书得1分,其余不得分,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此行为属于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且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盐城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四十项的规定。并且,3A信用证书是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紧密相关,有的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定的经营期限。同时,按照税务系统信用等级评价的规定,新成立的公司不得评为A级。这就限制了成立年限,对新公司有歧视。
10.在该项目的评标办法中要求“5. 所投教学交互平板制造商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证书,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此行为属于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盐城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四十一项的规定。
11.在该项目的评标办法中要求“6.所投触摸-体机厂家具有由中国发明协会、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颁发的国际发明展览会金奖,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此行为属于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 2号)第四部分、《盐城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四十一项的规定。
12.在该项目的评标办法中要求“所投交互平板厂家具有笔式人机交互关键技术及应用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得2分,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此行为属于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且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盐城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四十一项的规定。
13.在该项目的评标办法中要求“为保护师生用眼健康,所投交互智能平板具备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实验中心颁发的人眼视觉舒适度(VICO)测试报告,测试结果达到A+级标准得3分,A及标准得2分,其余得1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不提供不得分。”此行为属于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盐城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四十一项的规定。
14.在该项目的评标办法中要求“1.交互平板设备厂商,通过GB/T.27922-2011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八星及以上认证的得4分,5星至7星得2分,其余不得分。注:需提供证书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不提供不得分。”此行为属于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第四部分《盐城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四十一项的规定。
15.该项且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及措施,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投诉书,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投诉书内容;于2021年12月6日,寄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因疫情原因,于2021年12月15日,邀请并组织省专家在南京市进行了投诉论证会。会议听取了“响水县中小学班级多媒体更换项目”(采购编号:XSX-CG-202111078)投诉情况介绍,查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质疑函、投诉书以及对应的答复文件,一致认定:
1.投诉事项一、二、四、五、八、九、十二、十三、十五:投诉事项不成立。
2.投诉事项三、六、七、十、十一、十四: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响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响水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