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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5 15:16 [ ]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推动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现就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备案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

(二)备案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

(三)备案流程: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填报(网址http://dljz.mof.gov.cn,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谷歌浏览器)。

(四)备案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相关材料应当签章齐全、清晰完整。

代理记账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材料的审核工作,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代理记账机构日常监管工作

(一)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检查

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持续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的前提下,各地财政部门要在进一步巩固当前“放”的改革成效基础上,将改革工作重点切实转到“管”上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一方面,要按照承诺内容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另一方面,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计入信用记录,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失信黑名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违法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今年,各地要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条件进行全面检查。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2021年2月26日前向属地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复印件;

3、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附件2)及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附件3)及身份证复印件;

6、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代理记账机构公章。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的材料应与“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一致,如不一致,应当先在系统中完成变更,再提交材料。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对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21年3月12日前向我局提交以下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材料一份;

2、《202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

(二)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监督

为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行为,促进代理记账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各地的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报送我局外,还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实施检查过程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严肃检查纪律,树立财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3、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4、202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盐城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日

来源:市财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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