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亭财采投[2020]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现对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苏州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开发区毛太路公交枢纽站4楼
被投诉人: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泰州市海陵区西堤阳光40号
二、基本情况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盐城市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THCG-2020G-Z027进行公开招标采购。2020年5月7日采购人发布招标公告;5月28日组织开标评标;5月29日采购人发布中标公告;6月1日投诉人提出质疑;6月8日采购人答复质疑;6月11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于2020年7月6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三、投诉事项
1、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不符合规定。
2、关于目前盐城并未出台减征社保费延续至年底政策,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与招标文件不符。
3、核查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不严谨。
4、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不应享受价格扣除。
四、处理结果
依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和2:经审查,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28日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报价测算是依据2020年5月22日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出《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前期出台6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符合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6月22日出台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故该两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审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核查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符合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经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是用于投标报价分值计算,且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在评标分值计算时未享受价格扣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29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
投诉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或盐城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