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财购〔2022〕24号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4 18:15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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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近期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省财政厅对《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苏财购〔20226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集中采购项目

市本级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详见附件2),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包括:1﹒服务器、2﹒台式计算机、3﹒便携式计算机、4﹒信息安全设备(限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入侵防御设备、安全审计设备)、5﹒多功能一体机、6﹒打印机、7﹒扫描仪、8﹒乘用车、9﹒多用途货车(限皮卡车)、10﹒空调机、11﹒家具、12﹒财产保险服务(限机动车保险服务)、13﹒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限乘用车等车辆的加油等服务)、14﹒会议服务、15﹒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1-13项实行全省联动框架协议采购。具体金额标准详见附件2

二、关于分散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全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市本级50万元,各县(市、区)30万元。

工程类项目: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预算单位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力量。对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重大分散采购项目,市政府采购中心不得无故拒绝。

三、关于采购方式变更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等规定申请批准。

四、驻省外市本级单位

驻省外市本级预算单位原则上实行分散采购。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311日起实行,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盐财购〔202117号)、《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盐财购〔202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的通知(苏财购〔202292号)

2﹒盐城市市本级2023年政府采购项目对照表

 


盐城市财政局

 20221024


盐财购〔2022〕24 号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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