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文旅宣传小视频制作项目
澄清、答疑文件
各潜在投标供应商:
东台文旅宣传小视频制作项目(编号:DTCG-2022-CS009)澄清、答疑如下:
问:请问磋商文件中具体评审细则(第11页)关于第四项合作案例:如果有材料证明是供应商公司内部员工拍摄的视频被省级及以上传媒或者官方网站引用是否被认定为供应商的作品?
答:认定为供应商的作品,但需满足如下条件:(1)该名员工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响应文件中需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6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2)该作品需为该员工主导摄制,如作品内容中未能体现该员工姓名或未能证明该员工为作品主导摄制人的,需提供与引用方签订的合同或引用方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或提供承诺函承诺成交后提供拍摄底稿。
问:请问磋商文件中具体评审细则(第11页)关于第三项类似业绩:第三项(类似业绩)以及第四项(合作案例)中的作品是否不能重复引用?
答:不能重复引用,如在第三项(类似业绩)及第四项(合作案例)中有重复的作品,则仅作为某一项的加分材料,加分情况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评审材料择优选择。
东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