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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忠的为官“三正”

发布日期:2022-08-29 09:29 [ ] 浏览次数:

明正德十年(1515年),大理寺卿燕忠逝世。大理寺是封建朝廷最高审判机关之一。明朝设大理寺的目的是汇总刑狱案件,将其作为复审机关。曾两次保荐燕忠的内阁首辅杨一清含泪为其写下墓志铭。直至450余年后的1983年燕忠墓在天津蓟县被发掘后,世人方得以看到此份长达千余字的墓志铭,并对燕忠这位明代高官的身世、为官生涯有了全面了解。

  25岁即考中举人的燕忠,曾于多地为官任职。在官职方面,他既担任过推官和都察御史这类司法官员,又出任过诸如陕西左布政使这样的地方行政官员。他在任上平冤狱,赈旱灾,整治法度,考察官吏,体察民情,揭露坏人坏事,严惩贪官污吏,做了不少政绩。通读墓志铭不难发现,燕忠不论是在司法部门断案还是地方政府施政,都讲求一个“正”字,具体来看可分为“三正”。

  正官风

  “造福一方”是中国古代最高的为官原则。宋人吕本中所著《官箴》的开首之语即“为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然而地方官的施政对一地是“造福”还是“祸害”很大程度取决于该地的官风。事实上,有不少地方官特别善于“雁过拔毛”,抓住为官的机会对百姓横征暴敛,例如通过罚款、赋税等方式搜刮民脂民膏,中饱私囊。

  正德三年(1508年)燕忠就任陕西按察使,决心以司法官员特有的雷厉风行整饬官风。正如杨一清所撰之墓志铭所言,燕忠上任后一方面“发奸擿伏”,揭发并揪出官场中的奸恶小人。另一方面,督促官府衙门“过紧日子”“裁省里甲支费三之一”。凡此种种,颇得民心,正所谓“民有冰玉之谣”。

  两年之后,燕忠升任为陕西左布政使转而主掌省政。到任后,燕忠提倡“以简静为治”,进一步压缩政府恣意行权的空间。针对以往各级官府衙门依赖罚款肆意敛财并“以给用使,因自封殖”的问题,他直接禁绝了以官府名义实施罚款的行为,虽然断了某些官员的“财路”,但却让官风变得更正,也大大缓解了原本紧张的官民关系。

  正己心

  古人为官优先讲求“诚意正心”,正官心的前提是正己心。《论语·子路》中有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若要百姓不下命令也跟着行动,必须自身要端正;若要实现为政者端正,必须首先保持为政者心正。

  在燕忠的墓志铭中,有一个他面对擅权宦官刘瑾却不攀附权贵的故事。燕忠在陕西任职时正值明代宦官刘瑾的权力巅峰时期。在明武宗的宠溺下,刘瑾以司礼监掌印太监主掌内廷,并纠集七名太监狼狈为奸,惑乱皇帝且扰民侵利,人称其为“八虎之首”。在官场上,特别是以往那些对宦官嗤之以鼻的各级官员也不得不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攀附刘瑾,正所谓“附者澜倒”。而燕忠主政的陕西正是刘瑾的家乡,许多当地官员借着此种“乡情”纷纷通过各种方式接近刘瑾,并向他行贿送礼,而燕忠却“独无馈遗干谒”。这位家乡的父母官不仅没向刘瑾行贿,甚至都没想着要上门拜访,这让刘瑾很是恼火。但由于燕忠反腐倡廉,清廉从政,污点难寻,刘瑾“虽衔之”却也“卒莫能害也”。

  其次,对于升官这件事,燕忠也看得很淡。在其生命的最后一刻他曾获高层推恩拥有了入六部为官的机会,都被他推辞。旁人有所不解,燕忠则回应道:“大臣进退当以正,求而得之,人将谓何?”表明自己正直为官、不趋炎附势的态度。杨一清评价燕忠“有包(拯)、赵(抃)之风焉”。

  正法度

  作为负责断案的司法官员,法度之正是其为官之本。然而,在司法地方化严重的封建王朝,部分地方官员把持司法权力,以私利而非法度为准绳断案,甚至时常造成随意处决死刑犯人的冤假错案。明设大理寺的初衷便是通过将司法复核权力上收来避免地方官员专擅司法而破坏法度的行为。

  正德六年(1511年)燕忠任大理寺卿后,坚持“执三尺惟谨,不肯少有推移”,在面对请托时而“正色拒之”。在任上,他不仅通过复核纠正了知州田昆案等因诬告而使忠良遭到陷害的冤案,不顾各方压力公正处理了文人李梦阳的广信狱案,也让一些因贿赂地方官而逃避罪责的嫌犯重新受到了法律的审判。

  纵观燕忠的为官生涯,起于推官而终于大理寺卿。大部分时间担任主掌司法官员的他并没有将权力视为谋利的工具,相反他一生都在用手中的权力来维护法律的权威与百姓的利益。然而,如此践行“三正”——正官风、正己心、正法度的燕忠个人生活却十分节俭,他为官三十载不仅没有积蓄,也没有购置田产。根据发现墓志铭时媒体的报道,在挖掘燕忠墓时考古人员除了墓志铭外,还发现了一块铜镜和三枚铜钱,而这与当时其他同级官吏(正三品)的随葬品相比实在少得可怜。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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