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2-27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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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均同,住所:东台市东台镇公园路4号。

当事人:万亚军,住所:东台市东台镇学府东路4号2幢302室。

当事人:吴小梅,住所:东台市东台镇新桥新村36幢五单元310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本机关在对东台市消防救援大队“智能消火栓、独立烟感探测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TCG-2022-TP005-01)的投诉以及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函诉求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上述三名当事人在该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11日三名当事人被抽选为 “东台市消防救援大队智能消火栓、独立烟感探测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TCG-2022-TP005-01)”的评委。

经本机关调查,《东台市消防救援大队智能消火栓、独立烟感探测器采购项目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公告中要求“合同履行期限:2022年9月23日之前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且全部安装调试完毕”,供应商须知第5.8.1条无效响应文件条款的第(11)项列明:响应文件中所供产品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不符合谈判文件相关条款要求或技术指标要求、货物的包装方式、检验标准等低于谈判文件规定指标、要求的。

在评审时,在投标人杭州智缤科技有限公司对“项目实施时间(供期或工期)”响应为60天的情况下,三名当事人作为该项目的评委,仍判定其通过符合性审查,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023年2月15日,我局已将东台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财购〔2023〕3号)送达当事人万亚军;2月16日,送达当事人王均同、吴小梅,告知其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三名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均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台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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