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盐城荣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盐马路水岸名都苑紫荆苑Z-10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苑
委托代理人:王锐
被投诉人1:苏州亚星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响水县金海路82号
联系人:王由鹏
被投诉人2:响水县教育局
地址:响水县黄海路98号
联系人:王建军
投诉人盐城荣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响水县教育局组织的响水县教育局校园安防建设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年2月24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答复内容与质疑事项无关。
2.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中技术、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中分值设置没有细化和量化。
3.投诉事项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非国家强制认证目录内资质,不能作为门槛条件和打分项。
4.投诉事项4-19: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排他性和控标情况,质疑答复中并未列举满足相关参数的厂家。
(二)投诉请求
1.去掉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违法违规的相关要求。2.调整评分标准中响应分设置。3.按政府采购法要求公平、公正、公开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二、审查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响水县教育局于2023年1月18日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响水县教育局校园安防建设项目》公告(项目编号:XSX-CG-2301-002),2月8日投诉人对评分标准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月13日依法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因不满意质疑答复,于2月13日投诉至本机关。
本机关于2023年2月13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于2023年2月24日依法受理。
(二)处理依据和结果
本机关针对此项目的质疑和投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得出以下结论:
1. 投诉事项1成立:理由为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有重大偏差,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要求。
2.投诉事项2成立: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要求。
3. 投诉事项4-19均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不合理,公安部不具备检测职能,也不应该排斥其他相关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综上所述,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依法向响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响水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