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财购〔2023〕20号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5 15:34
浏览次数: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394号,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自202411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以下品目的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1﹒服务器;2﹒台式计算机;3﹒便携式计算机;4﹒信息安全设备(限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入侵防御设备、安全审计设备);5﹒多功能一体机;6﹒打印机(限A3黑白打印机、A3彩色打印机、A4黑白打印机、A4彩色打印机、票据打印机);7﹒乘用车(限轿车、越野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8﹒多用途货车(限皮卡车);9﹒空调机;10﹒基础软件(限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11﹒财产保险服务(限机动车辆保险服务);12﹒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限乘用车等车辆的加油服务);13﹒一般会议服务;14﹒出租车客运服务;15﹒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1-12项为全省联动框架协议采购,13项为市区(不含大丰区)框架协议采购,14-15项为市本级框架协议采购。

驻市外市本级单位可执行所在地框架协议采购结果。

二、关于分散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市本级和各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5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力量,对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关系密切的重大分散采购项目,不得无故拒绝。市政府采购中心跨级、跨地区接受采购人委托情况(含重大分散采购项目)将纳入集采机构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三、关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附件目录及标准,规范编制和执行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应涵盖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50万元(含)以上、工程单项或批量预算60万元(含)以上,以及框架协议采购的,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做到应编尽编。

四、关于采购方式变更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等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五、关于驻省外市本级单位采购

驻省外市本级单位原则上实行分散采购。

六、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394号)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pdf


盐城市财政局

                                2023823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