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4〕第7号

发布日期:2025-01-16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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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响财购决〔20247

 

投诉人: 盐城鼎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射阳县城解放路133号第1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丁继阳

被投诉人1:响水县陈家港中心小学

地址:响水县陈家港镇

联系人:程东升

被投诉人2:盐城市东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响水县灌江路清华园南门东侧

联系人:孙虎城

投诉人(盐城鼎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对响水县陈家港中心小学技术装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SZC-320921-YCDR-G2024-0002的投诉,本机关于202412月6日收到投诉书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采购人未依法设定评分因素,采购人没有设定特定资质,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含有大量电子图书,却没有设定图书经营许可证。采购人没有依法设置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七条及《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

2、采购人未依法编制采购文件,在采购文件中采用以废止的国家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废止的检测报告不应作为评审标准,因为废止的检测报告已经丧失了法律效力,不能用于证明事实。如果把废止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标准,可能会导致评分结果出现偏差,增加评分程序的不公平性。

3、该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将与项目需求、商务要求无关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奖项、软件著作权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该项目把软件著作权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及《南通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9项的相关规定。

4、该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该项目在评分标准中 将特定时间点的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采购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采购人未依法设定评分因素,采购人要求检测报告加盖公章,此举有争议,是加盖投标人公章,还是加盖厂家公章,没有明确定义,容易造成歧义。

6、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在评分标准中将“1) 方案优于采购需求的得4分;2)方案符合采购需求的得2分;3)方案不符合采购需求的得1分;4)未提供的不得分。”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模糊表述及横向比较方式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同时,这种没有细化量化、进行横向比较的区间值即为主观判断评分,这种由评审专家自由裁量的评审因素被财政部多次裁定废标!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明确指出: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另,在财政部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指导性案例(27号)中亦明确——采用横向 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打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该项目中采用这种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模糊表述及横向比较方式作为评审因素的主观评分项高达10分,这就意味着该项目的评审结果完全可以由评委主观决断,即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而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评分项很难制约,评审专家容易出现倾向性,这就为腐败寻租提供了空间,评审专家容易出现倾向性,从而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亦背离了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立法本意。

二)投诉请求

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核实采购人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采购人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审查调查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241010日,响水县陈家港中心小学发布响水县陈家港中心小学技术装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SZC-320921-YCDR-G2024-0002的采购公告2024年10月29日和2024年11月14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2024123日开评标2024年12月4日发布结果公告

(二)投诉情况

2024年11月22日,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122日依法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2月6日投诉至本机关。2024年12月10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寄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补正,2024年12月16日,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

(三)调查情况

1、投诉人获取招标文件超期。2024年10月10日该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6日为获取招标文件的规定期限(10月12日为工作日)。2024年10月29日和2024年11月14日分别发布了该项目的更正公告,更正公告中未更改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24年11月22日投诉人提起质疑,质疑函中写明其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晚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属超期获取招标文件。

2、现有材料不能证明投诉人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2025年1月8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寄出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提供因本项目招标文件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明等材料,截至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未作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证明材料。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获取招标文件,该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响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响水县财政局

                                                                                                                                                                                  202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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