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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之利化为国家之财
——中国古代盐铁专营的法律变迁与现代启示

发布日期:2025-11-06 15:07 [ ] 浏览次数:

张金金毕学进

“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古人言简意赅,道出了盐铁之于国计民生的根本意义。盐是百姓日用之需,铁则关系到兵器与农具。早在两千多年前,古人便意识到,谁掌控了盐与铁,谁就握住了国家的命脉。

在这条制度演进的长河里,有一条主线始终清晰:最初的“山海之利”,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资源优势,属于山川泽国的馈赠;随着王权的扩张与财政需求的增长,这种资源逐渐被收归国家,成为汲取“国家财源”的重要手段。从春秋战国的官山海,到汉武帝的全面专营,再到唐宋明清的法律织网,盐业制度一次次被重塑,其背后折射出的,正是中国古代国家如何用法律将自然之利转化为国家之财。

王权之策——“官山海”的起源与法律初建

盐铁专营的思想源头,可追溯至春秋战国的齐国。齐相管仲提出“官山海”,即由国家直接经营盐、铁等重要资源,通过控制流通环节,把原本属于民间的利润转化为国家收入。他并没有完全禁止民营生产,而是通过法律规定,要求民间必须经由国家渠道销售,国家在其中“寓税于价”。这种设计避免了直接加税引发的抵触情绪,却使国库收入源源不断,被后人称为“不见夺之理”。

这便是“山海之利”的雏形:自然山海之产,转为国家制度之利。它不单是经济策略,更是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

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提出“壹山泽”,即把山川泽薮的收益收归国家,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取利。其重点在于确立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迫使百姓专心务农。这一制度虽然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盐铁官营体系,但已经奠定了法律思维的基础——盐铁不是普通商品,而是国家专属的战略资源。

真正把盐铁专营上升为全国法律制度的,是汉武帝。在对匈奴作战、财政拮据的背景下,汉武帝采纳桑弘羊的建议,设立盐官、铁官,全面推行官营。国家不仅控制生产,还掌握运输和销售,对私煮私铸者施以重刑。《史记·平准书》记载:“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这表明法律的惩罚已成为制度的支撑点。

然而,制度虽立,矛盾随之而生。公元前81年,汉昭帝主持召开“盐铁会议”,贤良文学痛陈“与民争利”,认为官营导致物价高昂,伤害百姓;桑弘羊则辩称此举可“厚国强兵”。这场辩论的本质,是“国家财源”与“民生负担”的冲突。盐铁从“山海之利”走向“国家财源”的第一步,正是在这种拉扯中完成的。

法网之织——管理精细化与法律手段的多元化

汉以后的盐铁制度,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之网越织越密,管理也日趋精细。尤其在唐宋时期,铁逐渐退出专营序列,盐业则独自成为国家财政的支柱。

唐代中期,国家财政困窘,盐价失控,走私猖獗。时任宰相刘晏进行改革,推行“就场专卖”:盐由官府统一收购,运输、销售环节则引入商人资本。这样既减轻了国家运输成本,又扩大了流通渠道。法律则规定商人必须凭官府许可经营,否则便以“私盐”论处,予以严惩。《唐律疏议》规定对私盐贩卖者施以杖刑乃至徒刑。这一时期,法律既开门引商,又设网禁私,双重逻辑使盐业制度得以维持。

宋代则把制度推向了一个新高度。政府发明了“盐引”,即商人预先缴纳货币,取得凭证,再用凭证领取盐。这一制度相当于把未来的盐专卖收益“证券化”,使国家能够提前收取盐利,用以支撑边防军费。这便是所谓的“入中法”。后来更有“钞引”,进一步强化了这种金融属性。法律在这里扮演了关键角色:通过皇帝颁布的敕令,盐引制度得到规范,任何没有引钞的盐流通都被视为违法,并处以重刑。编敕中甚至明确“私煮盐三斤即处死刑”,可见专营的严酷程度。

唐宋两代,盐政法律从“控制流通”到“设计凭证”,从单纯的刑罚威慑到制度化的金融工具,其背后的逻辑仍然是“国家财源”。自然之利进一步转化为财政命脉,成为王朝维系军政运转的根基。

利权之衡——官商关系的演化与法律体系化

到了明清时期,盐业专卖的形态更加复杂。国家财政对盐课的依赖并未减轻,但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转变。

明初实行“开中法”,商人若愿意向边塞输粮,便可换取盐引。这样一来,政府解决了边防军需,商人也获得盐业特权。随着银本位经济的发展,制度演变为“开中折色制”,商人直接缴纳白银,即可获得盐引。这一转折,使盐商群体迅速壮大,一些盐商群体在其中壮大,并逐渐成为明清时期最具影响力的商帮。

明中期确立的“纲盐制”,把盐区分为纲,授予纲商世袭经营权。到了清代,进一步演化为“总商制”,由总商包揽整个盐区的销售与税收。国家从直接经营者转为规则制定者和税收汲取者,商人则成为盐业制度的合伙人。

在法律层面,《大明律》专设“盐法”条款,规定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对屡犯者加重处罚。清代则通过律例和官府敕令,不断强化盐商的特权地位。法律成为维系官商结合的纽带。

然而,正是这种特许垄断,使制度逐渐僵化。纲商、总商坐享垄断利益,官商勾结盛行,盐价高昂,百姓被迫进行走私。私盐因此屡禁不止,甚至引发社会动荡。盐政的败坏以及由此带来的盐价、私盐问题,是当时深刻社会危机和经济矛盾的一个重要缩影,它加重了人民负担,侵蚀了朝廷财政与统治权威,甚至为农民起义提供了部分群众基础。这表明,盐业制度从“国家财源”的支柱,逐渐演变为社会矛盾的催化剂。

古今之鉴——法律变迁的逻辑与现代反思

两千年的盐业制度,清晰展现了“从山海之利到国家财源”的逻辑。它的演变动力主要有三点:一是战争带来的财政需求,汉武帝、宋太宗无不因军费而依赖盐利;二是中央集权的需要,盐法成为王朝强化控制的工具;三是制度效率衰减后的自我修补,从唐代引商到宋代发行盐引,都是对前制弊端的回应。

盐业制度的积极意义不容否认。唐代盐利曾占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半,宋代盐引成为军费的重要来源,明清盐课为国库提供了长期稳定的收入。在王朝财政紧张、统一需要迫切的背景下,盐业专卖制度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消极影响同样深刻。长期的行政垄断抑制了市场活力,官商结合导致效率低下,制度运行成本被转嫁到百姓身上,社会矛盾随之层层积累。制度从“国家财源”的保障,反过来成为社会动荡的诱因。

对今天的启示有三点:

第一,垄断行业必须法治化治理。历史表明,垄断若缺乏透明监督,必然滋生权力寻租与腐败。具有“盐业”属性的行业,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第二,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要动态平衡。古代贤良文学主张的“勿与民争利”,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理念异曲同工。政府可以发挥作用,但不能替代市场。

第三,法治是现代经济的基石。从汉武帝的盐铁禁令,到《大明律》的盐法条款,历史已经证明,没有法律的支撑,制度无法持久。现代经济必须依赖清晰、公平、稳定的法律规则,才能兼顾国家财源与民生福祉。

从“官山海”的初创,到汉武帝的制度化;从唐宋的法网渐密,到明清的官商结合,中国古代盐业制度走过了一条漫长的演变之路。它以法律为支撑,把“山海之利”转化为“国家财源”,在成就王朝财政的同时,也制造了社会矛盾。这段历史告诉我们,资源一旦上升为国家战略,就必须有法律护航,但法律不能只做汲取财富的工具,更要成为平衡利益的规则。唯有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同时,健全法治与监督,才能在国家财源与社会民生之间找到真正的平衡。如果背离了公平与效率的底线,最终受损的必然是国家本身。历史的回声,至今清晰。

(张金金,安徽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实践导师,安庆市律协副秘书长;毕学进,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任副研究员。)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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