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机构设置来看,明代具有财政监察职能的机构,在中央有都察院、六科给事中以及户部十三清吏司,在地方有提刑按察使司及督抚等。
(一)中央机构及其职能
都察院。都察院设立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主管官员为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其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在院办事的堂上正官,其财政监察职能主要有两方面,其一,纠劾百司。也就是纠举查核违反国家经济政策,以及有贪赃枉法行为的各级官员。其二,考核百官,主要是对各级官员在任期内政绩进行考核,其中经济方面的政绩最为重要。都察院在纠察各部门违法、违纪案件时,一般案件可与吏部共同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则要同刑部、大理寺一并审定议决。
在都察院中,具体实施财政监察活动的是其属下十三道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对中央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均有财政监察职责。
监察御史对中央各部门财政监察职责大致有三个方面,第一,与堂上正官相同,监察察举各部门官员是否存在经济违法行为,并参与官员经济政绩的审核。第二,两京刷卷,即对南北两京各衙门的公务文书进行审阅、勘查、核实,以了解财政活动、发现财政问题。第三,巡视仓储,清查内府、外廷仓库的钱粮出纳账籍,核查是否存在侵吞、挪用、盗窃、亏空及霉变残次等情况。
监察御史对地方实施财政监察,有专差和按差之分。专差,即对盐政、茶马、漕运、关税、屯田、仓储等国家重要经济活动进行专项监察,称巡盐、巡漕、屯田御史等,各有所掌;按差,即所称巡按御史,巡查各地进行财政监察,凡官员有经济违法行为,对五品以上需要指明其违法事实呈交皇帝裁决,六品以下劣迹确凿者可就便拿问。此外还要巡视地方仓库,盘查钱粮,防止苛滥。
而为防止监察御史存在贪污舞弊,明代规定,监察御史回京复命,主官都御史要考核其工作是否称职并上奏皇帝。嘉靖十三年(1534年)作出规定,都御史考核监察御史履职过程中称职与否,要以如下工作成效为标准,即能否惩处奸恶无良官吏、能否为受枉法冤屈者伸张正义、能否做到及时勘合公文、生活工作是否廉洁简朴、能否与同官协同合作等。若存在枉法曲护,甚至为非作恶等失职、渎职行为,便要奏请论罪、罢黜。
六科给事中。明朝六科给事中设置是对应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故为六科,每科主官为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六科给事中为独立机构,不隶属任何主官,他们直接向皇帝负责,他们有参政议政的言官职责、有谏议封驳之权,还要对文武百官监察弹劾。
给事中的财政监察职能,户科和工科最为显著。户科负责监察户部衙门的经济类事务,重点对田赋、漕粮、盐课、官俸军饷等各项收支进行磨算注销,并需盘查各仓库钱粮征收纳库支出情况。工科给事中职责范围广泛,主要负责评估审核工部工程营造、器械制造的费用,以及对工料仓库等的巡视勘查,要查考两京工部抽分、监察在京各税司及内府钱粮收支,还要监察货币铸造情况。
二科之外,其他科给事中也在不同方面进行对中央官署的财政监察,如官员考满、考察过程中,吏科要参与对其履行经济职能的政绩进行审查,凡天下诸司官吏三年到京朝觐,都要奏缴文册到吏科,一旦查出钱粮等项数目差错者,该官吏都会被参奏究治。
六科的设置,鲜明体现了朱元璋分权治吏的理念。都察院之外另设六科,互不统属、相互制约,在中央便形成了互补并制衡的监察体系。都察院侧重于纠察全国官员,六科给事中主要对口监察中央六部,十三道监察御史则重点监察地方。
户部十三清吏司。明初自罢“比部”之后,未再设独立审计机构,户部作为统领全国财政事务的管理机构,其职掌权限就变成既管理财政收支又负责财政监察,也就是财政管理与审计监察职能都集中于户部。
户部的职责范围,一是审核财政账簿,每年年终县、州、府布政司逐级编制报表,上报一年来财政收支,然后派计吏送往户部核销,户部则对各级所送交报告进行逐一核查、核实,并将审查结果及全国财政状况呈奏皇帝。二是审核户口册。每至大造赋役黄册之年,户部便主持负责对各地造送黄册进行审核,勘查审核全国户口和赋役等。三是审核土地登记簿即鱼鳞图册。四是督查各地粮长催办的赋税钱粮。五是监察仓场和管理仓库,也要对地方仓库进行定期监察。
户部下设的十三清吏司,负责地方财政的审计监察,对各地钱粮征收、起运、存留等情况进行审查。前述每年各布政司及府州县报送户部核销的本年收支事项,便由十三清吏司负责,对所管布政司报告进行核查。同时,户部还对各地户口和土地变动情况进行审核,户口每年需核查,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进行四柱式登记,县报于州,州报于府,府报于布政司,层层上报以备稽考。
(二)地方机构及其职能
按察司。明代地方在省级设立三司,也就是布政使司、提刑按察司和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即为地方常设监察机关,财政监察亦属其职能范围。按察使的财政监察职能为“总理各道,肃清郡县”,明代道的制度比较复杂,这里的道指分巡道,其前身是每省按察司下的分司,主掌审查省内府州县衙门财务情况,纠劾地方官员经济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惩治贪官污吏蠹政害民,及一切兴利除害有益于地方的事务,都在其职责范围内。同时,还需会同巡按御史对地方官贪赃枉法行为随时加以考察、纠举揭发。
督抚。督抚指总督和巡抚。明代督抚的职权范围无固定规制,多因事设职,但作为监察官,二者均握有一定的财政监察权与人事权,两者相较,巡抚的财政监察色彩更为明显,其基本职能为监察所辖区域仓库钱粮支出,并通过核查账簿、实地调查等方式,查处官吏贪污舞弊行为。
前述都察院下监察御史与督抚相较,可以看到,他们都具有对地方的财政监察权力,但二者职权各有侧重:督抚偏重所辖区域的全面管理,巡按御史则是专掌监察事务。二者各有侧重,但由于某些相近的职能范围,有时也不可避免地发生一些冲突和重叠。
可以说,观察明代财政监察体制,可概括为全方位、多层级、交叉制约,同时兼具全程监察、方式多样的特征。在机构设置上,横向纵向相结合,设置可谓齐全、分工也可谓具体,在中央,有都察院、六科和户部清吏司;对地方,有巡按御史、按察使司、督抚;从中央到地方,由巡抚、监察御史等具体执行监察事务。可以看到,这一体制具有不同于此前任何朝代的特点,从中央到地方,各部门要受到相应监察机构的审查、监察,层级可称全面;在工作流程上,事前防范、事中监察、事后惩罚,接环相扣,环节可谓周密。而且,对应行政区划,进行审计监察机构配置,如十三道监察御史和十三清吏司,行政区域与监察区域相一致,既确保财政监察落实到地方,也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因此,明初基于对财政监察工作的重视,财政监察法规制定完善,财政监察机构设置健全,监察人员选任考核严格,在一定时间内确实有效促进了吏治清明和经济发展,保障了国家财政的稳定,促成了王朝的繁荣和兴盛。
当然,虽然财政监察体制在明代可以说得到空前严密的发展,但对其历史评价也不宜估计过高。首先,监察体制本身在运行过程中逐渐出现弊端,如多层次的监察机制容易造成机构重叠、职权混淆;其次,监察机构内部准许互相纠察,这便往往会成为不同派系之间攻讦的工具;再次,明代的财政监察体制,是在君主专制极端强化条件下形成的,它的设计使皇帝能够直接管辖监察机构、实施财政监察,但皇权的至高无上也决定了,财政监察官员的举劾稽查必须契合皇帝意旨,否则就很难实施。明中叶以后,随着皇帝懒政怠政、吏治腐败,监察机制日趋败坏,出现人员短缺、考核形同虚设、贪腐滋生等问题,财政监察作用很难落到实处,亦使明王朝更加腐朽,直至灭亡。
(曹琳,河北经贸大学教授,历史学博士, 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经济史、财政史。中国财政史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经济史学会会员、明史学会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