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5〕第5号

发布日期:2025-05-1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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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响财购决〔20255

 

投诉人: 盐城玺阳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河街道赣江路5号8幢114-2室

法定代表人:顾永阳

被投诉人1:响水县教育局

地址:响水县黄海路98号

联系人:胡雪

被投诉人2:响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响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响水县灌江东路1号

联系人:周先生

投诉人(盐城玺阳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 对响水县初中理化生实验操作标准化考场实验教学、考评设备及考试保障服务等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921-JZCG-G2025-0005)的投诉,本机关于20252月18日收到投诉书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该投诉共8个投诉事项。

1、该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该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该项目在招标文件第二章中明确规定“本招标文件中▲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同时,在项目需求中设置了部分加▲的技术参数要求;却又在评分标准中将带▲(即重要技术参数)的参数设置为评审因素,并设置了明确的扣分标准

3、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在评分标准中将“包括但不限于、缺陷、完整”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模糊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4、该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该项目设置了重复评审、重复计分的不合理评审因素。

5、该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将与项目需求、商务要求无关及国家非强制性认证的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

6、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在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员工的社保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

7、该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该项目在评分标准中将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

8、该项目评分标准中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这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投诉请求

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核实采购人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采购人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审查调查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25120日,响水县教育局发布响水县初中理化生实验操作标准化考场实验教学、考评设备及考试保障服务等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921-JZCG-G2025-0005)的采购公告2025年2月13日发布更正公告,2025218日开评标因收到投诉,该项目已暂停

(二)投诉情况

2025年1月25日,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5212日依法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2月18日投诉至本机关。2025年2月24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寄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补正,2024年3月10日,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2025年4月7-8日,本机关组织专家论证。

(三)调查情况

1、投诉事项1不成立。该项目未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2、投诉事项2成立。

3、投诉事项3不成立。采购文件中已写明技术保障及服务运营方案包含哪些内容,包括提供详细的教学服务运营方案(培训服务计划、课程表、培训教案、课件、考核资料、人员安排计划及人员构成表及样例)、根据项目实际建设需求内容(提供详细的考试和阅卷现场服务保障方案及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质保期内、质保期外的服务方式及措施,现场应急响应时间及应急措施等)。未出现优、良、中、一般等模糊表述,未出现横向比较的表述,对包括不限于、缺陷、完整有具体的内容解释和打分标准,评审标准已细化量化。

4、投诉事项4成立。

5、投诉事项5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与采购标的的质量相关。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信息系统,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和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可作为技术能力证明,关系到系统的集成调试、长期稳定运行与维护等工作,与项目实施能力相关,且在采购需求中已提到该项目在实施及后续服务中所需要的一定的管理及技术方面的专业能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管理等能力,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且由于本案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在设置为评审因素时,考虑到上述证书与招标项目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关,所以可以设置,且未将其设置为本项目的资格条件。

6、投诉事项6不成立。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企业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这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而评审因素中是对特定人员是否是该企业人员的辅助证明材料。因此,此处员工社保证明是证明拥有此证书的员工是该供应商正式员工的佐证材料。

7、投诉事项7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与采购标的的质量相关。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信息系统,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和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可作为技术能力证明,关系到系统的集成调试、长期稳定运行与维护等工作,与项目实施能力相关,因此该评审因素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且上述两个证书属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简称“软考”)的范畴,而软考整体作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被纳入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具体子项(如上述两个证书)未单独列示,但属于软考体系下的水平评价类资格,软考证书未被取消,仍为国家法定职业资格。至于废止的文件(信办人200447),被废止的是针对证书登记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要求,而非否定证书本身的法律效力。登记工作原本用于证书的后续管理(如继续教育、证书更新等),废止后相关管理方式可能调整,但未改变证书作为职业资格的属性。

8、投诉事项8不成立。经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环境保护等能力,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且由于本案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在设置为评审因素时,考虑到上述证书与招标项目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关,根据财政部国库司指导案例4号,采购人可以依法将与项目相关的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所以可以设置,且未将其设置为本项目的资格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响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响水县财政局

                                                            202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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