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5〕第8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响财购决〔2025〕8号
投诉人: 江苏悦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世纪大道金融城3号楼1007
法定代表人:葛翠兰
被投诉人1:响水县人民医院
地址:江苏省响水县城灌河中路94号
联系人:刘峰
被投诉人2:响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响水县灌江东路1号
联系人:周先生
相关供应商:连云港欧木木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港城新世界3号楼2-15
投诉人(江苏悦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对响水县人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新院区医用、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921-JZCG-G2025-0003)中04包的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5月28日收到投诉书。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该投诉共10个投诉事项。
1、本政府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限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拟中标单位涉嫌组织天津市亿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智弘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麦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四家公司有预谋围标,且另三家违反《价格法》存在恶意低价动机不纯。
3、代理机构拒绝我们要求提供我们自己的详细评审得分的合法要求,有违公正、公平。
4、依据公告结果,结合我们的投标文件分析,本项目评审过程可能存在种种违法情节。
5、本项目政府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未认真履行政府采购人主体责任。
6、拟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引申的含义故意提交了带标志铭牌样品,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竟然一错再错,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响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代理政府资格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其代替本项目政府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具有法律资格。
8、质疑事项1的答复内容该项目2025年3月13日完成开评标,应依照《财政部87号令》执行公示。不能因该项目有潜在供应商提出投诉,财政部门于3月17日通知暂停政府采购活动违法不予公示。
9、关于质疑事项2、4、6的答复,有推卸法律责任,没有认真肩负主体责任嫌疑。
10、答复函说我们是主观臆想,对此坚决不接受,激发出我们要坚决打击这股嚣张气焰的霸道行径的勇气。
(二)投诉请求
依法依规督查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违规内情,还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同时建议对有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向纪委、监委及公安机关转报。我们充分相应响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及有觉悟的国家公务人员一定会厘清事实,严格执法,以鲜明的政治立场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一致,积极落实盐城市4月29日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二、审查调查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25年1月3日,响水县人民医院发布响水县人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新院区医用、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921-JZCG-G2025-0003)的采购公告,2025年1月24日、2月19日、2月21日发布更正公告,2025年3月12日开评标,2025年4月30日发布中标公告,2025年5月30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投诉情况
2025年5月9日,投诉人对采购结果等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分别于2025年5月16日及5月19日依法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5月28日投诉至本机关。2025年6月4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寄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补正,2025年6月11日,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2025年7月4日,本机关组织专家论证。
(三)调查情况
1、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经审查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该项目2025年3月12日完成开评标,由于该项目有潜在供应商提出投诉,被投诉人于3月21日收到财政部门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诉人最迟应于2025年4月22日发布中标结果,而中标结果实际公告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超出了法定期限。
2、投诉事项2不成立。经审查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拟中标单位涉嫌组织其他公司有预谋围标且恶意低价。而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缺乏相关有效直接证据,不足以支撑其投诉主张。
3、投诉事项3不成立。经审查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被投诉人已于2025年4月30日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了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包含供应商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供应商地址、评审总得分、中标金额,公告内容符合《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要求;苏采云系统内也告知了本项目各投标公司的评审得分及排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
4、投诉事项4不成立。经审查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项目评审过程存在违法情节。而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仅仅是分析猜测可能存在违法情节,缺乏相关有效证据,无法支撑其投诉主张。
5、投诉事项5无效投诉。经审查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该投诉内容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
6、投诉事项6不成立。经审查招标文件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招标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招标文件中没有明文规定样品上不允许带有带标志的铭牌。
7、投诉事项7不成立。经查,《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盐政办发〔2017〕59号)规定,“各县(市)和大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部调整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辖区内服务,并依法承担已有的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分中心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产财务等仍按所在县(市、区)相关规定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管理。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不设立分中心,依法必招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同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显示,响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响水县政府采购中心)的宗旨和营业范围包括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进场项目业务工作,承担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
8、投诉事项8不成立。经审查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因此采购人在收到财政部门发出暂停通知后,暂停采购活动,在暂停期限内未进行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合理合法。
9、投诉事项9无效投诉。经审查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该投诉内容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
10、投诉事项10无效投诉。经审查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该投诉内容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10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响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响水县财政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