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5〕第9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响财购决〔2025〕9号
投诉人: 无锡新的鑫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惠山区高力汽车博览城21-306
法定代表人:丁广新
被投诉人:响水县人民法院
地址:响水县灌江路168号
联系人:张先生
投诉人(无锡新的鑫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对响水县人民法院数字审委会会议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921-JZCG-G2025-0008)的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6月17日收到投诉书。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该投诉共7个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时序电源控制器的IP网络功能只有在IP网络广播系统中才能实现,在本次会议室采购中用不到此设备的IP网络控制功能,该设备参数是时序电源控制器为IP网络广播中的配套设备,与本次采购需求不匹配,建议修改采购需求。
2、投诉事项2:采购需求中清单第10/11/12项:根据参数判断此三项为一套网络无线话筒,该网络数字话筒容易产生延时和被WIFI等无线信号干扰,且声音还原度不高,该设备已属于技术落后淘汰产品,与本次采购需求严重不匹配,建议更改为与本次采购需求匹配的设备。
3、投诉事项3:本项目不组织现场实地勘察,有意向的投标单位可自行组织实地踏勘。采购需求不明确,本项目含有装饰装修,未根据采购需求提供装修图纸。
4、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中从业人员的规模人数及职称作为评审因素及符合性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项目实施无关,明显存在控标嫌疑,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建议删除此项。
5、投诉事项5:该技术方案设置分值占比太大,与本次货物类采购无直接必要关系,并且未根据采购需求进行细化量化。明显存在控标嫌疑,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建议删除此项。
6、投诉事项6: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种做法有碍于供应商之间公平竞争。
7、投诉事项7: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与本次货物采购无关,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违反了相关规定。
(二)投诉请求
请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仔细核查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以及技术参数要求中不合理标准或违反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条款,修改或删除这些不合理条款,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供应商,重新招标。
二、审查调查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7日,响水县人民法院发布响水县人民法院数字审委会会议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921-JZCG-G2025-0008)的采购公告,2025年6月18日开评标。
(二)投诉情况
2025年6月6日,投诉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5年6月10日依法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6月17日投诉至本机关。2025年6月19日、6月25日本机关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发调查补正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等材料,2025年7月4日,本机关组织专家论证。
(三)调查情况
1、投诉事项1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本项目技术方案是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目前数字审委会会议室的发展需求和用途确定的政府采购需求,该需求合理且提出相关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
2、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本项目招标技术方案,是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目前数字审委会会议室的发展需求和用途确定的政府采购需求,该需求合理且提出相关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
3、投诉事项3不成立。采购文件已经要求不组织现场实地勘察,有意向的投标单位可自行组织实地踏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响水县人民法院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了相应的采购文件。本次采购内容已经明确,对装修部分已做名称、技术参数、数量等要求,且明确了材料、工艺等施工标准。同时无明确法律条文规定,需提供装修图纸。
4、投诉事项4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该项目从业人员规模及职称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以及与合同履行有关。该项目从业人员评审因素的设置具有专业性和合理性。
5、投诉事项5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该技术方案设置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已对应,该技术方案设置占比合理,已与采购需求中相关内容对应,且已进行细化量化。
6、投诉事项6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该采购文件中要求承担过类似会议系统建设并非特定行业的业绩。
7、投诉事项7不成立。该项目从业人员规模及职称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以及与合同履行有关,与本次项目采购有关。不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未限定业绩合同金额,对项目组人员的配置要求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响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响水县财政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