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近日,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印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城市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城市市本级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项规范性文件。三个办法均自2026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进一步健全了我市在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三大重点领域的财政保障机制。
一、聚焦自然资源管理,筑牢发展根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整合原林业发展专项资金和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相关规定,重点支持自然资源规划编制管理、林业改革发展、测绘公共服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化建设等领域。资金分配实行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以项目法为主的方式,明确财政、业务主管及资金使用单位三方职责,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二、聚焦生态环境保护,守护碧水蓝天。《盐城市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原办法基础上作了全面修订,重点支持重大创新项目,包括“无废城市”建设、“生态岛”试验区建设、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美丽海湾”建设、“美丽河湖”建设、“绿岛”建设等;污染防治和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美丽城市、美丽乡村、美丽河湖等建设,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新污染物治理、自然生态保护、入海河流总氮治理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的能力建设项目。
三、聚焦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筑牢安全防线。《盐城市市本级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原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基础上整合优化,重点支持灾害事故风险隐患排查、安全监管执法、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等领域,保障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三项资金管理办法均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实行“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和责任追究。三项办法的集中出台,是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零基预算改革要求、深化财政资金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整合优化、分类施策,进一步健全三大重点领域的财政保障机制,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导向,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绿色宜居之城建设及安全发展底线筑牢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