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财购〔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04-06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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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苏慕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阜宁县羊寨镇工业集中区58号(V)

法定代表人:徐美玲

委托代理人:张慧敏     电话:15189357566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参与阜宁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小型洗扫车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26日,你公司参与了阜宁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小型洗扫车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经阜宁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确认为造假材料。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参加上述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6250元罚款,并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21年33日,我局已将阜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阜财2021〕2号)告知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将上述罚款缴入阜宁县罚没收入专户,开户名称:阜宁县财政局,开户银行:阜宁县邮政银行南城区支行,账号:100193115450018888901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阜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宁县财政局

                              2021年325

 

 

联系人:阜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王柱

联系电话:0515-69917082

通信地址:阜宁县城南大厦B座东区阜宁县财政局8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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