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资讯 > 工作动态

我市出台《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1-20 10:12 [ ] 浏览次数: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近日,盐城市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出台了《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2月20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共5章25条,从适用对象和范围、资产评估、备案、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强资产评估业务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对象和范围。《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二是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规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并列明开展资产评估的十种情形、不开展资产评估的三种情形,以及由“谁”负责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如何选择确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等事项。三是明确备案程序和期限。市本级单位对资产评估结果先按规定期限和内容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未收到反对意见的,方可申报申请备案;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应在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四是明确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市财政局责令市本级单位改正的六种情形、宣布资产评估无效的二种情形,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市本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督促市本级单位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规定,进一步夯实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着力提高市本级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来源:市财政局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