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响财购决〔2023〕16号
投诉人:泾县净川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泾县泾川镇幕桥社区山水新村615-33号
法定代表人:黄和荣
被投诉人1:响水县黄圩镇人民政府
地址:盐城市响水县黄圩镇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鑫
被投诉人2:盐城润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响水县开发区运响河东侧1幢1层
法定代表人:徐新海
投诉人泾县净川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响水县黄圩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响水县黄圩镇环境维护运营项目(编号:JSZC-320921-YCRW-G2023-0002)的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7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投诉事项1:评分项中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需含水污染治理(水域保洁),与需求项目不相适应。
2、投诉事项2:对于特种车辆。所提供的发票车辆名称与工信部官网公示名称(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不一致,不可描述成钩臂垃圾清运车。
(二)投诉请求
修改招标文件评分项中不合理条款:1.改认证范围需含“水污染治理(水域保洁)”为“河道保洁”,2.改“钩臂垃圾清运车”为“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并保证潜在投标人具有充足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二、 审查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响水县黄圩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9日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响水县黄圩镇环境维护运营项目”公告(采购编号:JSZC-320921-YCRW-G2023-0002)。2023年6月15日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6月21日依法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因不满意质疑答复,于2023年6月27日投诉至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于2023年7月7日受理。经审查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响财购决〔2023〕10号),因截至当日项目未开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023年8月15日投诉人向响水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11月14日响水县人民政府作出《响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响政行复第34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1日接收该决定。依据该决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响财购决〔2023〕10号)撤销,本机关现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二)投诉事项情况
1、投诉事项1成立:招标文件26.2体系认证“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认证范围包含道路清扫;环卫保洁服务;水污染治理(水域保洁);绿化养护内容”中,“水污染治理(水域保洁)”与项目需求中的“河道管护”概念不完全一致。该投诉事项成立。
2、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77批)2008年第7号公告》,其中显示的官方名称为“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该投诉事项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 起60日依法向响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响水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