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强化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盐城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关于建立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报备共享机制的通知》,以“四个明确、一个加强”为主线,建立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报备共享机制。
一是明确报备共享范围。自2024年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纳入报备共享范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向相关财政部门报备共享。
二是明确报备共享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收到质疑或投诉的,可视情况将质疑投诉基本情况、拟作出的答复意见或处理意见告知相关财政部门,并按要求报送质疑答复、投诉处理情况表及相关材料。
三是明确报备共享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答复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各县(市、区)财政局按月汇总质疑、投诉处理情况,于次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备。财政部门可视情况给予提示提醒,加强质疑答复工作、投诉处理工作的沟通和指导,积极促成矛盾争议妥善化解。
四是明确答复处理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质疑答复职责,依法作出质疑答复,并向质疑人明确告知负责处理投诉的财政部门名称;要注重调解沟通,积极促成矛盾争议妥善化解。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切实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开处理结果信息;要注重调解沟通,积极促成矛盾争议妥善化解。
五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投诉处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处罚,按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或失信记录。市财政局将根据全市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情况,不定期开展质疑投诉案情分析会、业务培训等,加强讨论交流、信息共享和业务学习,进一步提升答复处理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