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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赋能经济监督
江苏出台全国首部财会监督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6-01-26 17:00 [ ] 浏览次数:

全国首部财会监督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月20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与江苏省财会监督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规范,为提升财会监督效能、更加精准有力服务经济大省挑大梁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条例》明确,健全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完善横向协同、上下联动以及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提升监督效能。

针对当前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财务造假多发、会计信息失真、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失守等现象,《条例》重点压实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使“五元一体”监督体系成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从体制机制上深化先行探索、破解实践难题。

为从根本上防范监督“缺位”与“滥权”,《条例》厘清财会监督权力边界,系统规定各类监督的主体、内容、监督对象、程序、工作机制,在明确“谁来监督”“监督谁”的基础上,进一步清晰界定“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等问题,既明确了财会监督哪些事情必须做、怎么做,又明确了哪些事情不能做。比如,将监督内容具体化,采用分条列项的形式,对13类财政活动、4类财务活动、5类会计活动的监督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针对中介机构这一财会监督的重要力量,《条例》从三方面明确其执业监督要求:一是保证“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这是监督作用发挥的前提。二是加强风险分类防控、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的管理体系,制作、出具的报告不得使用未承办业务人员的签名、印章,防止“人情报告”“不实报告”“虚假报告”,这是确保监督质量的内在要求。三是中介机构在执业中发现财政、财务、会计活动有异常情况或较大风险时,有责任告知委托方;一旦发现存在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有关部门报告。

作为全国财政科学管理试点省份,江苏省以《条例》出台为契机,系统重构财会监督体系,优化配置监督资源,打造“全方位、全流程、全覆盖”的监督闭环,保障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等重点任务落地落实。

《条例》还紧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际,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运用法治方式巩固改革成果,引领和保障财政管理领域更深层次改革。例如,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财税政策贯彻落实、遵守财经纪律情况以及预算统筹、国有资产盘活利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零余额化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直接呼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预算制度”的要求,有效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链条管理”的决策部署;规定“上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运行情况的监督,重点关注财政收入异常变动情况以及重大增支政策、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可承受能力情况”,依托法规的强制性实现财政可持续与经济增长可持续的良性互动;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涉及经济业务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监督”,充分契合以“大财政”理念引领财政科学管理水平提升的内在要求。

江苏省财政厅负责人表示,《条例》与时俱进拓展监督范围,将财政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转化为具有约束力和引导力的法规制度规范,有助于增强财政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促进财政治理目标更好实现。通过明确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信息公开、综合分析、督促执行等机制,《条例》构建起公开透明、纵横贯通、分类施策、多方联动的财会监督结果综合运用体系,使财会监督真正“长牙”“带电”“生威”,切实推动财会监督在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来源:中国经济报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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