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26-2027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出租客运服务定点供应商的通知
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出租客运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26-2027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出租客运服务定点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
二、协议入围供应商
经公开招标,确定19家出租客运企业作为本轮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出租客运服务框架协议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其中:包一入围供应商8家,提供小微型客车服务,服务区域为江苏省内;包二入围供应商1家,提供网约车服务,服务区域为江苏省内;包三入围供应商5家,提供中型以上客车服务,服务区域为江苏省内;包四入围供应商5家,提供中型以上客车服务,其中:盐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服务区域为盐城大市区(不含大丰区),其余4家公司服务区域为盐城市内(详见附件)。
我局将定期核查各入围供应商企业资质,车辆产权、运营资格与保险,驾驶员从业资格、劳务合同、社保缴纳与无犯罪证明等多方面内容。通过核查的入围供应商及其车辆、驾驶员才能在“盐城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公车平台)上为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出行服务。请各用车单位务必选择市公车平台中的入围供应商,确保出行安全。
三、定点出租客运期限
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出租客运服务有效期为2026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定点出租客运操作程序与要求
1.各单位有公务活动出行需求的,市本级党政机关单位在本单位车辆无法保障时,可以登录市公车平台申请用车,经市公车平台调度人员确认无法提供公务用车保障的,方可申请租赁车辆;市本级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车辆无法保障时,可以直接登录市公车平台申请租赁车辆。
2.各单位需要申请租赁车辆,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在申请用车前完成内部申请审批流程,依据二次议价下浮率、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通过市公车平台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自主选定。
3.各单位在市公车平台上进行租赁用车申请并点击提交后,供应商需要在10分钟内通过市公车平台进行分派符合服务要求的车辆(即成功响应),市公车平台将相关用车信息通过短信发送给用车人;供应商超过10分钟没有分派车辆的,系统将自动退回订单,各单位可以重新选择其他供应商,直至成功响应。
4.各单位在申请用车时应与供应商进行二次议价且价格不能高于各供应商中标价(各供应商的中标价见附件或盐城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社会化租赁模块中的公示牌),然后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备案政府采购计划(也可以提前单笔或批量备案),并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江苏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采购平台的通知》(苏财购〔2023〕35号)要求,登录“苏采云”系统框架协议电子采购平台实施下单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格式详见附件)等流程后,供应商方可出车。各单位在服务开始前40分钟可以取消订单,并同时在平台和“苏采云”系统框架协议电子采购平台上取消订单(需备注取消理由)。
5.公务出行保障期间,供应商需准确记录服务开始时间和车辆回场时间,并留存整个行车轨迹信息。
6.服务结束后,平台生成完整的订单信息,租赁公司在车辆回场中手动录入租赁费用且各项费用需与二次议价后签订采购合同中的价格一致,租赁费用总价不能高于签订的采购合同总价格。各单位通过平台确认费用后完成对供应商的用车评价,平台生成可以打印的结算单。同时,用车人需要登录“苏采云”系统框架协议电子采购平台进行在线服务验收、提交履约评价并备案采购合同。
7.各单位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费用结算单、轨迹图、采购合同、供应商开具的发票等资料,按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与供应商进行费用结算。
8﹒市本级各单位公务活动出行须符合公务用车规定十五条、《盐城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盐城市市级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
五、结算方案
(一)包一、包三、包四费用结算方案
1.包一社会租赁车辆,原则上不得在盐城市外随行跨天保障。所有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随行保障的,费用结算时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方法一,按超公里方式计算:全日租费用×实际自然日+〔总公里-(100×实际自然日)〕×公里单价(出发日或返程日如果不足全日租标准,就按半日租标准结算);方法二,按超时方式计算:出发日、返程日按实际用车时长结算,其余自然日按全日租结算,如能证明其余自然日实际用车时长超8小时的可按实结算。超时超公里不得重复计算费用,由用车单位与供应商在形成租赁协议时予以确定。
2.租赁费用合计=〔服务车型对应租赁基准价+(超里程费或超时费中的任意一项)〕×中标折扣率×(1-二次议价下浮率)+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司机住宿费,采用去尾法计算最终合计费用。
(二)包二网约车费用结算方案
1﹒公务租用网约车,原则上不得在盐城市外随行跨天保障。
2﹒网约车租赁费用合计=时长费+里程费×中标折扣率×(1-二次议价下浮率)+空驶费〔将用车人送至目的地后如果不跟随用车人,则收取回程空驶费,请按实际执行计程单位运价50%计算(空驶回程不含时长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采用去尾法计算最终合计费用。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用车单位出行前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出行方式,用好二次议价权利,超时超公里不得重复加收费用。
(二)各用车单位须将轨迹图、采购合同随账报销。
(三)租用采购包1(租赁性质)车辆要按照出租企业与第三方代驾公司协议计算司机劳务费且必须直接支付给第三方代驾公司。
(四)用车单位不承担网约车司机的住宿费,网约车等待期间不得参与其他经营活动。将用车人送至目的地后如果不跟随用车人,则收取回程空驶费。
(五)各用车单位出发前要仔细对照所用车辆的车牌号和驾驶员,务必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出的短信中相关信息核对一致,确保用车安全。
(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咨询投诉电话:0515-86662402。
附件:1.2026-2027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出租
客运服务基准价
2.2026-2027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出租
客运服务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及入围价格
3.2026-2027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出租
客运服务采购合同文本(第二阶段)
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