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政文化 > 财政文化

舶来“良税”的六十年沉浮
——近代中国印花税源流考略

发布日期:2026-07-24 09:43 [ ] 浏览次数:

曹琳

印花税这个始创于荷兰的“良税”,自1889年首次提议,1902年、1907年清政府度支部两度试办,到1913年北洋政府正式推行,其在近代中国从动议到实施六十年左右的历程,可以说困难重重、历尽波折。

诞生与传播

印花税的由来颇具传奇色彩。17世纪的“海上马车夫”荷兰因为内外战争的巨大消耗,陷入严重的财政危机之中,开征新税成为必然选择。当时一位基层税官布鲁克,观察到拥有海上控制权的荷兰帝国,贸易、金融和货运业都高度发达,城市和乡村都进行着频繁的经济活动,无论出于商业诚信的考虑还是危机防范的意识,人们在大量的场合使用合同、契约等文书以相互约束,而订立此类文书者总会希望有第三方可作见证,尤其是如果来自政府或者法律的力量对此予以公证,那么其合法性、可靠性自然大大增加。而且,人们习惯性地认同,任何发生的经济行为,一旦履行了纳税的手续,就会受到政府的保护。基于此,布鲁克构想出了对各种契约、合同加盖税讫标记以迎合人们心理需要的办法,这就是印花税设计的缘起。

1624年,荷兰印花税法正式颁行,课税方式是纳税人持应税之文书凭证到政府指定地点缴纳税金,政府以人工方式用刻花滚筒推出“印花”戳记,加盖表示完税。因为税源广泛、税负轻微、手续简便等特点,符合英国经济学家哥尔柏所说“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的要求,印花税一时被盛赞为“良税”并在欧洲传播。1854年,奥地利政府想出印制外形类似邮票的“印花税票”,代替印戳,由纳税人自行购买、直接粘贴于应税凭证上的办法,并规定在票面上盖戳注销后就算完成纳税义务。自此,印花税票这种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税款、在经济往来凭证上直接粘贴的完税凭证正式成型。各国纷纷仿效,印花税就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税种。

初步动议与筹划

印花税是中国税制西化过程中舶来的第一个税种。最早提出开征此税的是清末重臣李鸿章,他在1889年写给总理海军事务衙门大臣奕劻的一封信中,提出仿西法开征印花税来解决海军经费短缺问题,并拟具详则,但概因顾虑较多,态度并不坚定。奕劻采纳了李鸿章的建议,于同年10月19日正式上奏光绪皇帝,但当时枢府大臣皆不知印花税为何物,结果应者寥寥,遂不成议。中日甲午战争以后,面临巨额赔款的清政府财政极其困窘,为解决财政困难,1896年,监察御史陈璧上书奏请效仿西法征收印花税,并建议对当时的税制进行改革,罢除积弊已深的厘金,他的建议得到盛宣怀、伍廷芳等人的认同。盛宣怀于当年10月在《胪陈自强大计疏》中,拟出试行办法,请免天下厘金,通过加征关税、仿行印花来弥补裁厘后的缺项。清政府自然也愿意拓展新的税源,于是命驻外各国使臣搜集所在国印花税章程、税则等有关资料进呈,以备参考,但因对印花税能否替代厘金尚存疑虑,所以并无实际动作。1899年,出使大臣伍廷芳又奏请实施,认为可以先在通商口岸仿行,以开利源,但由于当时官民对此税依然不够了解,加上一些政府要员颇持异议,因此也无甚结果。

两次推行失利与时代困境

1901年庚子之役后,清政府财政处于崩溃边缘,传统的大宗税项已无扩张潜力,仿照西制而行改革便成为统治者走出困境的救命稻草。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再次提出舍厘金而行印花的主张,他们认为印花税在国外能集成巨款,中国自然也可以仿行,而且当时正要进行关税谈判,不妨以免除中外共怨的厘金为条件,趁机抬高关税,再开征印花税,以资抵补。商界领袖张謇也主张裁革病商疲民的厘金,征收印花税以为替代。于是不久后,清政府即谕旨外务部、户部与总税务司赫德合议印花税试行办法。赫德等人参照西方各国税法,于1902年3月17日上奏《开办印花税大略七条》,清政府遂要求各省督抚就该提案进行讨论,提出意见,最后采纳了袁世凯拟定的《印花税试办章程》,于1903年1月5日批准在沿海各省试征。但清政府在创立印花新税的同时,并没有废除厘金,因此导致税负加重,引起地方商民的强烈反对。清政府怕激成大乱,仅三月后,于4月21日上谕“从缓办理”。

到了1907年,清廷与英国缔结禁烟条约,规定进口洋药(鸦片)按年减运,同时国内土药也逐年减少种植面积,如此,洋药土药税厘减少,为了筹措财政收入,印花税被再一次提上议事日程,度支部奉旨在两个月时间内,拟就《为遵旨研究印花税办法酌拟税则章程折》,于当年12月8日上奏朝廷,其中的《印花税则》十五条及《印花税办事章程》十二条,规定了各种契约、账簿、字据、票据等的应税标准,同时还设计了税票的图案、颜色,规定了征收机关、发售方法等,成为清政府试行印花税最终的正式法律文本。1908年5月,度支部与直隶总督协商同意,自当年8月起先在直隶试办。印花税的第二次试行,同样引发了各阶层的激烈争议,并遭到商民和地方官员的抵制,天津商会公开抨击政府:“外国有印花税者,而无各项杂捐,然外国之有者,即仿而有之,而外国之无者,亦以仿照而行之。杂捐不免,印花又行,而民何以处此乎!”且因印花税票没有印制完毕,遂又一次有始无终。宣统元年(1909年),清政府决定不经试办,直接在各省统一实施,然而再次因为各地督抚的反对,此计划直到其倒台而终究未能实现。可以说终清一代,印花税虽在某些省份有过施行,但并没有能在全国顺利推广。

正式推行与拓展

晚清中国引入西方税制的这次尝试,可以看成中国税制与国际接轨的一个起点,但清政府仅以筹款为急务,将印花税当作敛财的新工具,立新而不废旧,所以两次试行均归于失败。

晚清印花税的试行虽不成功,但所留下的前述几部较为重要的文件,为民国时期印花税法的颁布打下了基础。1912年,北洋政府正式开征印花税,并于10月21日颁布了《印花税法》,规定凡民间财产货物权利转移,一律征收印花税,以贴用印花为证据。所贴用的印花,由海关监督,邮政局、中国银行、电报局、商会代为发售。1913年3月首先在京师地区实行,随后在各省相继推开。课税对象最初仅包括经济凭证如货票、字据、凭单、公司股票、期票、汇票等26种;1914年8月19日,鉴于人事凭证方便征收且易为纳税人接受,又颁布了《人事凭证贴用印花条例》,将办理人事凭证需缴纳的手续费改为印花税征收,规定出国护照、国内游历护照、免税单照、及第证书、毕业证书、入学愿书、婚书等都要贴花,后又将范围扩大到医士证书、教员证书、侨工出洋护照、请入国籍志愿书和保证书、人民投递官署之呈文及申请书、狩猎执照等项;1917年范围再次扩大,包含了车船执照、洋学证书、高小毕业证书等十多种;此外,如戏票、报税单据、民粮立户过户三联执照等,凡属凭证类都要加贴纳税。在税率的规定上,一般是按照票据价值大小及种类贴用印花,从量计征,基本税率大致为:票据价值10元(银元)以上的贴印花1分至1元5分、人事凭证贴用1角到4元不等。所取得收入属于中央直接收入,征收机关为财政部印花税处,各省也设立印花税处,办理辖内印花税征收事宜。该税法颁行当年即收入5万元,1915年到1924年实收数维持在每年200万元到400万元之间,至1917—1920年间年均收入约2758万元,占岁入的0.6%左右。

税制修订与体系演变

国民政府时期,出于战时财政需要,1927年11月21日,经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南京政府财政部公布实施《印花税暂行条例》,共9条,课税对象涉及4大类78项,其范围之广、税目之多可称中国印花税之最;税率也比较复杂,实行定额税率、分级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分级定额和比例税率结合四种方法,因此税额差别幅度较大,最低的仅为1分,最高的达到5元;并把印花税划归为中央税。因为印花税征收范围的扩大,税款收入逐步增多,约占当时财政总收入的1.5%,成为国民政府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

1935年9月,国民政府将暂行条例修订为《印花税法》并付诸实施。规定印花税纳税人为在中国领土内从事经济活动的本国与外国主体,征收对象是商事交易凭证、人事凭证、许可凭证、比赛票、娱乐票之类,共35项。税率结构稍有简化,以定额税率为主,辅之以分级定额、比例税率。课征制度为三权分立制,即将税票的印刷与发行、税收的查验、违反税收法案的处罚,分别授权于邮局、财政部门、县市政府及法院等机构。随即,印花税被改属中央地方共享税,央地七三分成。之后在此基础上,直到1949年,印花税法又经历了九次大规模的修订。

总的来说,近代中国引入印花税的原因主要在于该税取微用宏、便利易行且不扰民,相比大税种如关税和盐税等,印花税可能不足称道,但其自北洋政府正式实行之后,于整个民国时期上下交困的财政贡献不少。虽然民国时期各中央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经常会滥印滥发,使课税范围不断扩大,以致苛繁扰民,地方各省也私印私售,强派勒销,导致这种“良税”大为变质,但其在近代中国发展史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还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

(曹琳,河北经贸大学教授,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财政史。)

摘自:中国财经报


来源:市财政局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