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黄海湿地课题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516395882@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盐城市财政局资环处,邮政编码:224000。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2022年8月30日。 附件:1.《黄海湿地课题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黄海湿地课题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盐城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日
附1: 黄海湿地课题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海湿地课题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138号)、《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用于支持黄海湿地研究,主要围绕生物多样性与迁徙鸟类栖息地保护、海岸带及其生态系统保护、世界自然遗产的智慧利用和可持续滨海城市建设等方向,开展创新性和应用性研究工作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22—2023年。到期后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市遗产保护中心资金分配意见,按时下达专项资金; (二)会同市遗产保护中心制订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撤销后的清算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遗产保护中心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流程; (三)提出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建议,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四)执行已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 (五)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组织项目验收; (六)负责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撤销后的清算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管理,成果转化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合法合规使用课题经费; (三)强化课题项目管理,按规定要求完成预期课题计划; (四)定期公开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等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收集资料、会议交流等费用。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等。劳务费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发生的现有设备及房屋租赁费用,水、电、气等消耗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0%核定。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用于组织和管理该课题发生的费用,由市遗产保护中心按有关规定标准据实支付。 第四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二条 市遗产保护中心应充分认证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课题项目数量和经费总额建议,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立项的课题,由市遗产保护中心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结合年度资金支付计划,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平衡情况,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安排资金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市遗产保护中心根据市政府审批确定的课题项目和年度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由国内外专家申报,按课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开评审,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要求开展课题研究。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课题研究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 市遗产保护中心根据合同约定和课题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批拨付。项目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调整、资金调整,应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市遗产保护中心应及时组织课题项目验收和资金结算,项目结余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和市遗产保护中心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盐发〔2019〕14号),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 第十九条市遗产保护中心在专项资金重新设立或到期延续执行时,按照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市财政局报送评估报告。预算编制时,按照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和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按照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市财政局和市遗产保护中心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和市遗产保护中心按照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规定,应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优化管理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遗产保护中心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和市遗产保护中心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按《会计法》等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安排、拨付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信用管理机制。市遗产保护中心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进行审查,并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项目申报和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建立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市遗产保护中心应推进项目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结果等与相关部门共享,并按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遗产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2 《黄海湿地课题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说明 一、出台背景 2019年盐城黄海湿地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我国第14项世界自然遗产,实现了江苏世界自然遗产零突破。后申遗时代,如何在全球范围内扩大黄海湿地国际影响,高水平地推动黄海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需要高水准的理论和课题来引导。 二、参考依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3.《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年第138号); 4.《盐城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 三、主要内容(6章25条) 第一章 总则(包括目的、定义、使用原则、执行期限); 第二章 管理职责(财政、遗产中心及项目单位各自职责); 第三章 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及项目管理费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包括项目立项、审批、预算编制、项目实施、资金拨付等);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 第六章 附则(解释及办法实施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