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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盐城市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定,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盐城市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623324439@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盐城市财政局经建处,靖静,邮政编码:224000。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2023年5月24日。

附件:1.盐城市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盐城市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盐城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5日


附件1

盐城市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10号)、《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关于印发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盐政发〔2021〕6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23〕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盐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市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四条  本专项资金的执行期为2023年-2025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发改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2﹒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3.配合市发改委制定年度申报指南;


4.会同市发改委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对专项资金支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6﹒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发改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具体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2.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3.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4﹒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分配,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5.配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6.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7﹒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区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2.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3.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区发改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专项资金业务办理;


2﹒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和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推荐;


3.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


4. 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发改委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


5﹒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2﹒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3﹒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4﹒配合财政、发改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


5﹒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6﹒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提供的涉税文件、证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市发改委联合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发布。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自主向属地区发改部门申报。市属企业和单位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


(二)区发改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通过审核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市发改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


(四)免申报项目按照《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财政部分涉企专项资金免申报直拨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盐财工贸〔2021〕41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全部用于支持盐城市区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项目。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盐城市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的信用良好,无安全、环保、偷漏税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


(三)三年内无骗取、套取区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


具体申报条件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在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第十一条  同一单位在申请年度内符合多项市财政安排资金支持的,除创牌类项目外,只能申报一项扶持政策,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同一单位每年只能享受一项创牌类奖励。同一项目实行一次性扶持,不得跨年度再次申请。为避免项目重复,市财政局在收到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后将其他相关专项资金拨付情况提供给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重复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操作管理中建立“信易贴”应用场景,实行信用承诺制和信用审查制。


申报单位需根据申报要求上报相应的项目申报材料,并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实施意见》(盐财规〔2018〕13号)要求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信用承诺书在相关网站公开。


各区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含信用审查),确保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申报条件符合性。


市发改委根据市信用办出具的申报单位信用信息一体化审查报告开展信用审查,在专项资金操作管理中,实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和惩戒。在信用尚未修复之前,申报单位如有一般失信行为的,按80%额度安排项目资金;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不高于50%额度安排项目资金;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申报和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各区和市发改委根据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和申报指南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提前告知申报单位,原则上一次性核查到位。核查工作不得影响申报单位的正常运转,并遵守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实地核查后,要形成核查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评审及绩效评价。


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支出,按规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经综合考评后,提出拟补助项目并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立即组织核查,异议成立的,确认后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请市政府审定。


根据审定结果,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支持国家级、省级、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区域集聚试点)建设,支持建立跨区域、跨领域产业联盟,积极引导产业上下游协同发展,推动技术、创新、人才等要素向集群集聚,加快构建重点突出、优势互补、链条完备的产业集群发展格局。支持在盐城市区举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的高层次峰会、论坛等活动,提升集群影响力。支持建设产业集群一体化大数据监测平台,加强集群投融资信息服务、日常检测和重大风险预警。


(二)重要平台建设。支持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开放技术、创新创业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包括纳入新序列管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省级及以上产业创新中心等。支持上述创新平台围绕重点研发领域,加强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实施产业化项目。支持国家和省级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围绕自身发展定位新建服务创新创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三)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关键技术研发项目、重大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和新兴技术应用场景融合示范项目等。


(四)骨干企业发展。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规模“登台阶”、创新能力“争一流”,支持企业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和标准化活动。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十八条  如按第十七条确定的分配办法安排的资金超出当年财政预算时,可适当降低奖补标准(免申报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除用于第十四条和第十七规定内容外,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开支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企业或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9月底前未分配的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财政收回,用于其他急需项目。确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施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对需年度结束后考核拨付的,考核兑现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拨付专项资金。


各区财政局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盐发〔2019〕14号),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委在专项资金重新设立或到期延续执行时,按照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评估报告;在预算编制时,按照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和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与专项资金同步批复下达;在预算执行中,按照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


第二十九条  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市发改委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各区发改部门应对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负责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按照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优化管理的重要依据。除涉密信息外,市发改委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规定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涉及收回财政资金的,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后,由市财政局收回资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存在税收严重失信行为的,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招投标活动中,对其予以降级或扣分处理;存在税收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安排、拨付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设备投资的,确定投资时以符合条件的设备等含增值税的金额为标准,计算奖补资金时以符合条件的设备等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为标准。设备只包括通用生产性设备,自制非标设备、二手设备和辅助(检测、水、气处理等)设备不在奖补范围内。项目核准或备案日期前购置的设备及未付款设备不在奖补范围内(特殊项目从其规定),核查时以设备实际付款时间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4日市财政局印发的《盐城市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2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盐城市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引导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规定,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10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盐政发〔2021〕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23〕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盐政发〔2022〕13号);


《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7章37条,主要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职责、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一)资金来源及执行期限。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本办法执行期为2023-2025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在执行期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支持国家级、省级、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区域集聚试点)建设,支持建立跨区域、跨领域产业联盟,积极引导产业上下游协同发展,推动技术、创新、人才等要素向集群集聚,加快构建重点突出、优势互补、链条完备的产业集群发展格局。支持在盐城市区举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的高层次峰会、论坛等活动,提升集群影响力。支持建设产业集群一体化大数据监测平台,加强集群投融资信息服务、日常检测和重大风险预警。


2.重要平台建设。支持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开放技术、创新创业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包括纳入新序列管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省级及以上产业创新中心等。支持上述创新平台围绕重点研发领域,加强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实施产业化项目。支持国家和省级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围绕自身发展定位新建服务创新创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3.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关键技术研发项目、重大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和新兴技术应用场景融合示范项目等。


4.骨干企业发展。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规模“登台阶”、创新能力“争一流”,支持企业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和标准化活动。


5.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三)申报流程。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自主向属地区发改部门申报。市属企业和单位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区发改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通过审核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免申报项目按照《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财政部分涉企专项资金免申报直拨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盐财工贸〔2021〕41号)规定执行。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要求,加强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升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征集部门:盐城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4-25 截止日期: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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