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资讯 > 通知公告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3 00:00 [ ] 浏览次数:

盐城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人员

持证上岗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城南新区财政局、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行为,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增强会计法律法规意识,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依法合规任用会计人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会计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会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切实推动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加快实现“无证不上岗、上岗必有证”,进一步维护会计工作正常秩序。

二、检查范围

这次专项检查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人员。具体包括下列岗位的人员: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职工薪酬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一)其它(含部门、行业内部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

三、检查内容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本次会计从业人持证上岗专项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是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

(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严格按规定完成每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四)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是否严格按规定及时办理信息采集、证书调转、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部门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特别是会计、出纳岗位是否按照规定实施岗位分设。

四、方法步骤

本次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4年7月1日至7月31日)

7月20日前,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做好本系统、本单位自查工作,做好会计岗位人员信息核实填报,按要求完成自查报告。7月31日前,各部门单位将本系统内单位自 查表、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等资料,经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同意后集中报送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局会计处(科),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

(二)整改阶段(2014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对自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会计从业人员,采取以下办法进行整改:

1.对 无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一是调离会计工作岗位;二是签定一年内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计划承诺书,并报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局会计处(科)备查,如一年 后不能兑现承诺,必须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注:市财政局将在2014年8月份组织今年第二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11月份考试)。

2.没有按要求完成会计继续教育的人员,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参加市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培训,在2014年10月底前培训合格后,补办继续教育手续。

3.对职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是调离岗位,选择符合条件人员担任;二是如果部门单位条件不许可,要求相关人员制定考取会计职称的两年计划承诺书,并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查,两年后,如不能兑现承诺,必须调离岗位。

4. 对会计从业人员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必须在2014年10月底前及时到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局会计处(科)办理更正手续。

(三)重点检查阶段(201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自查、整改以及日常会计管理工作情况,组织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外,将追究其单位主要责任人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财政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会计持证上岗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处,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改工作,及时研究落实整改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签署兑现承诺书。各级各部门单位可直接到盐城市财政局网站(www.yccz.gov.cn)下载《盐城市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表》。

(三)强化市县联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查的单位,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并将辖区内单位自查、整改以及重点检查的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于2014年11月底前总结连同汇总报表一并报送市财政局。(联系人:徐惠 房金龙 联系电话:0515-88363879)

 


              盐城 市 财 政 局

               2014年6月27日

来源:市财政局办公室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