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盐城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的各项规定,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盐城市市级师资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32652301@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盐城市教育局规财处,蔡莉,88228757;盐城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季月芹,80501252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0年10月19日(7天)。
附件:《盐城市市级师资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盐城市财政局
2020 年10月13日
附件
盐城市市级师资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33号)、《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3〕24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教育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 市级师资培训专项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公开公正、严格监管”原则。
第四条 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20年-2025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教育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监督;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教育局履行以下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奖补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验收和项目库管理,并对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清单等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市教育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通过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发布。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具体程序: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每年3月底前向市教育部门申报,进行信用承诺;
(二)市教育局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信用审查。
第十条 市教育局每年5月底形成当年实际培训经费使用方案,并按专项资金审批流程提请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育部门面向市本级校长、教师举办的各类培训研修活动:
(一)用于提升校长教师队伍政治素养、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技能而举办的各类培训研修活动。
(二)用于配合省教育厅为促进苏北地区(本办法特指盐城市)教师专业成长而牵头举办或承办的各类省市合作培训班、乡村骨干教师培育站以及其他培训类活动。
(三)用于发挥名师示师范引领作用,促进青年骨干教师专业发展为目的,以组建“名师工作室”形式开展的培训研修活动。
(四)用于促进教师队伍建设而开展的专项课题立项、研究和培训活动。
(五)用于推进教育对口援疆、藏、青、陕、辽工作,组织开展的对方校长教师来盐培训以及组织专家组赴对方开展的培训类活动。用于支持薄弱县教育发展开展的教育培训类活动。
(六)用于教育系统管理干部队伍和教师发展机构专业人员能力提升举办的专题研修活动。
(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有关教师培训的相关政策。
(八)用于其他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加快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而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班、工作室、研修团等活动。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市教育局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项资金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交回专项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市教育局提交验收申请,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视情况子以通报,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更改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支出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中共盐城市委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运行监控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在申请预算时,应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和绩效目标,并按照要求依法公开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市教育局应按照要求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生偏离的及时予以纠偏,并依法公开运行监控结果。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应按照要求开展部门和单位绩效自评价,自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评价结果较差情况说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市财政局应根据要求对项目组织开展财政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5年执行期满后,如需申请重新设立或继续执行,应按照《盐城市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会计法》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揶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年 月 日起施行。2016年4月12日市财政局印发的《盐城市市级师资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盐财规〔20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