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盐政发〔2020〕13号),积极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减小损失、渡过难关,经研究,决定减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房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和对象。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办公用房或业务用房、且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个体承租户如果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也可纳入减免房租的范围。对承租后又转租他人的,减免对象为实际受损的承租人。
二、减免期限和标准。房租减免期限为1个月,即2020年2月份的房租,减免租金限额10万元以内。
三、减免审批程序。各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或个体承租户房租的,应由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党委(组)会或领导班子办公会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已移交给盐城市国有资本运营发展有限公司集中经营的房产,其租金的减免工作由该公司负责。
四、严肃政策纪律。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不折不扣将房租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全力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同时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不得趁机优亲厚友,未受疫情影响的承租单位(个人),不得减免房租。
以上通知,希认真执行。
盐城市财政局
2020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