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和省财政厅、工信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关于调整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苏财工贸〔2019〕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2019年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并按规定及时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的相关工作。
附件:2019年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
实施细则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工信局
2020年5月12日
2019年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和省财政厅、工信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关于调整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苏财工贸〔2019〕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包含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一、补助对象
财政资金补助对象为本市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本市上牌)的消费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不给予购车补贴。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产业〔2019〕49号)、《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
二、补助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
1.除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标准如下:
(1)2019年1月1日-3月25日,购置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并办齐相关手续的,地方补助标准按本文附件4《2019年度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基数》(以下简称附件4)对应标准的0.8倍补助。
(2)2019年3月26日-6月25日,购置的车辆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地方补助标准按附件4对应标准的0.1倍补助;购置的车辆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上述对应标准的0.6倍补助。
(3)2019年6月25日后购置的车辆,不再给予补助。
2.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标准
(1)2019年1月1日-5月7日,购置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办齐相关手续的,地方补助标准按附件4对应标准的0.8倍补助。
(2)2019年5月8日-8月7日,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地方补助标准按附件4对应标准的0.1倍补助;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上述对应标准的0.6倍补助。
(3)2019年8月8日起,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地方补助标准按附件4对应标准的0.6倍补助。
3.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助标准
2019年购置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并办齐相关手续的,地方补助标准暂按附件4对应标准的0.8倍补助,国家、省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公布。
车辆购置最高补助额度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规定的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同期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财政补助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助。充电桩补助标准为交流充电桩每千瓦3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重点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技术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等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对补助政策有重大调整或有明确要求需要重新制定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另行公布。
三、补助申报条件
1.申报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行情况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相关运行数据需按要求接入盐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远程监控综合平台。对闲置车辆和充电设施,地方财政不予以补助。
2.申报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盐城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申报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
3.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
4.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县(市、区)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
四、资金补助申报资料和审核要求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直单位补助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各地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负责对辖区内补助申报资料审核把关;相关申报材料留存5年。
(一)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的汽车购置地方补助资金,需提交的资料:
1.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1);
2.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按申请表车辆顺序排列);
5.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6.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7.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8.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的承诺;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购置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需提交的资料:
对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的补助资金的申请,购买者购置的新能源乘用车必须在盐城市境内上牌。
1.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1);
2.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报承诺书(汽车销售机构(4S店))(附件3);
3.汽车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5.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购车者);
7.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的承诺;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充电设施申请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资料清单
1.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单独征地建设的);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充电桩正常运营的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原则和流程
(一)补助原则
市级财政负责安排市直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各县(市、区)财政负责安排辖区内推广单位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省(市)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省(市)财政承担。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补助范围。
(二)补助流程
市直单位、市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置新能源汽车申报地方财政补助的,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照文件规定审核把关,并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上述单位。
各地推广应用单位申报地方财政补助的,由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按照文件规定审核把关,由所在地财政局拨付至相关推广应用单位。
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助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汽车销售机构(4S店)向私人消费者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申请地方补助资金,私人消费者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按照文件规定审核通过后,由当地财政局拨付至汽车销售机构(4S店)。
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由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局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六、相关责任分工
申请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地应切实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做好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工作,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助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把关。
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工信局)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工信局)提供的审核确认报告,按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助奖励资金、取消补助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1.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申请表(车辆购置)
2.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3.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申报承诺书
4.2019年度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
补助基数
附件1
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
(201 年) | ||||||||||||||||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填表日期: | ||||||||||||||||
序号 | 车辆购买 单位 | 车辆生产 企业 | 公告 批次 | 车辆 型号 | 车辆 类型 | 车辆 用途 | 累计行驶 里程 (公里) | 车牌号 | 行驶证注 册日期 (年月日) |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补助标准 (万元/辆) | Ekg | 电池组 容量(KWH) | 续驶 里程 (公里) | 车辆识别 代码(VIN) | 车长(米) |
1 | ||||||||||||||||
2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车辆购买单位一栏,私人消费者购买请直接填写私人;
2.公告批次一栏,根据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查询填写,具体格式为XX年第XX批;
3.车辆用途包括公交、出租、客运、货运、租赁、网约车、公务、市政环卫、自用和其它。
附件2
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201 年) | |||||||||||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填表日期: |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建设内容 | 建设成本(万元) | 交流充电 | 直流充电 | 申请补贴资金(万元) | |||||
总成本 | 设备采购 成本 | 电网增容 成本 | 其它成本 | 桩数 (个) | 总功率(KW) | 桩数 (个) | 总功率(KW) | ||||
合 计 | / | / |
备注:设备采购成本包括配电设备、充换电设备、通讯设备、电缆(导线)购置费用等;其它成本包括站内设备安装、电缆(导线)施工、
项目建设检测费及管理费等。
附件3
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承诺书
(申报单位)承诺:
1.已经掌握资金申报相关政策,并按照政策要求进行申报。
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已掌握因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处置政策。
3.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核工作,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将视同放弃补助。
4.按要求报送有关运行数据,并上报盐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监控综合平台。
5.补助资金获批后将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如有违规,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资金申报联系人(签名):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日期:
附件4
2019年度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基数
(一)新能源乘用车补助基数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
纯电动乘 用车 | 150≤R<200 | 200≤R<250 | 250≤R<300 | 300≤R<400 | R≥400 | R≥50 |
0.3 | 0.6 | 0.9 | 1.2 | 1.3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0.3 |
(二)新能源客车补助基数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车辆长度 | ||
6<L≤8m | 8<L≤10m | L>10m | |
非快充类纯电动 客车 | 1.1 | 2.4 | 3.6 |
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 0.8 | 1.6 | 2.6 |
插电式混合动力 (含增程式)客车 | 0.3 | 0.8 | 1.5 |
(三)燃料电池汽车补助基数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补助标准 |
乘用车 | 5 |
轻型客车、货车 | 7 |
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 12 |
(四)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1万元/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