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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师资培训和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30 16:51 [ ] 浏览次数: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师资培训和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本级各相关学校、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本级师资培训和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盐城市市本级师资培训和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教育局

20231030

附件

 

盐城市市本级师资培训和队伍建设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师资培训和师资队伍建设,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资培训和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由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教师培养培训和师资队伍建设相关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按照“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经费执行期暂定为2023年—2025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五条  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经费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教育局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制度;组织专项经费的编制和执行;会同市教育局做好专项经费的下达;对专项经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经费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经费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市教育局负责专项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具体实施专项经费全过程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专项经费管理;组织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批、验收等工作,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配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经费;加强项目经费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经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经费,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财政、教育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专项经费清算等工作;对专项经费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章  经费使用和分配

第六条  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省、市有关师资队伍建设任务确定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市本级各级各类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和培养培训等师资队伍建设:

(一)用于提升校长教师和教育系统管理干部队伍政治素养、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技能而举办的各类培训研修等活动。

(二)用于配合省教育厅为促进苏北地区(本办法特指盐城市)教师专业成长而牵头举办或承办的各类省市合作培训班、乡村骨干教师培育站以及其他培训类活动;用于推进教育对口援疆、藏、青、陕、辽等以及支持薄弱县教育发展开展的教育培训类等活动。

(三)用于发挥名师师范引领作用,促进青年骨干教师专业发展为目的,以组建“名师工作室”形式开展的培训研修等活动;用于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包括培训基地、师德基地和教师发展机构等建设。

(四)用于教师队伍建设,包括人才峰会、高层次人才培养及引进、教师招聘,苏教名家培养对象、省特级教师和教学名师、三名工程、教师职称、表扬奖励等评审评优。

(五)用于其他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加快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而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工作室、创建评审等活动。

第七条  专项经费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市教育局每年5月底形成当年专项经费使用方案,并按专项经费审批流程报市财政局审核下达经费。

第八条  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经费。市教育局根据批准的专项经费预算,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对专项经费实行专项核算,专项经费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实施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收回专项经费余额,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须向市教育局提交验收申请,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市教育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市财政局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未经批准,不得更改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专项经费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支出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专项经费用途的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专款专用,当年未支出的经费按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对专项经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并将专项经费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申报和安排、政策调整和优化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应在专项经费重新设立或到期延续执行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评估报告;在预算编制时组织编报和审核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对批复下达的专项经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年度结束对专项经费实施绩效单位自评,三年内对专项经费实施一次部门评价;除涉密信息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经费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依据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市教育局负责跟踪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经费规范使用。专项经费使用单位违反信用承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项目管理规定,规范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档案管理、项目和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经费申报、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经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如已发布文件中有与本文冲突之处,以本文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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