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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教育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30 16:53 [ ] 浏览次数: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教育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本级各相关学校、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本级教育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盐城市市本级教育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教育局

20231030

附件

 

盐城市市本级教育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教育重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支持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重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由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教育重点项目相关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项目资金执行期暂定为2023年—2025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教育局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项目资金的编制和执行;会同市教育局做好项目资金的下达;对项目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组织项目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市教育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具体实施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组织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验收等工作,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配合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加强项目经费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项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范围使用项目资金,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财政、教育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对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分配

第六条  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省、市有关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教育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中小学、职业学校和相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市本级学校办学条件提升以及其他经批准实施的教学质量提升类项目等。

(二)办学条件保障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学校、相关事业单位校舍安全及校园环境建设;校园安全建设;教育信息化、技术装备;城乡教育统筹发展项目以及其他经批准实施的办学条件保障类项目等。

(三)其他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国家和省定教育改革发展政策;具有重大示范引领性的教育重点工作事项;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一事一定教育项目。

第七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5月份受理申报,12月前完成资金拨付。

第八条  项目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市教育局根据批准的项目资金预算,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项目资金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实施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收回项目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须向市教育局提交验收申请,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市教育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市财政局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更改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工资、福利等非项目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专款专用,当年未支出的资金按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并将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申报和安排、政策调整和优化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应在项目资金重新设立或到期延续执行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评估报告;在预算编制时组织编报和审核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对批复下达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年度结束对项目资金实施绩效单位自评,三年内对项目资金实施一次部门评价;除涉密信息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依据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市教育局负责跟踪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资金规范使用。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违反信用承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项目管理规定,规范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档案管理、项目和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申报、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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