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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30 16:54 [ ] 浏览次数: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本级各相关学校、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本级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盐城市市本级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教育局

20231030

附件

 

盐城市市本级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职业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支持本市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引导职业教育围绕国家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教育发展相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暂定为2023年—2025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教育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的编制和执行;会同市教育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市教育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具体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验收等工作,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配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加强项目经费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财政、教育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省、市有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基础能力建设补助。对职业学校安全软硬件、信息化建设等项目进行补助。

(二)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服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与本地企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取得积极成效的职业学校。

(三)支持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等政策。

(四)参加重大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奖补。用于奖补全市职业学校参加重大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对象。(包括参赛选手、指导教师或教学团队、成绩突出的组织学校及承办大赛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等)

(五)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职业教育活动。

第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5月份受理申报,12月前完成资金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市教育局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项资金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实施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收回专项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须向市教育局提交验收申请,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市教育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市财政局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更改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工资、福利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专款专用,当年未支出的资金按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并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申报和安排、政策调整和优化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应在专项资金重新设立或到期延续执行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评估报告;在预算编制时组织编报和审核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对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年度结束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单位自评,三年内对专项资金实施一次部门评价;除涉密信息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依据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市教育局负责跟踪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违反信用承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项目管理规定,规范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档案管理、项目和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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