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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盐城市财政局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盐城市市级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3 10:47 [ ] 浏览次数:

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发改委、财政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经发(科技)局、财政局,市属有关企业和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全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372号)、《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苏政办发〔202134号)、《盐城市“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盐政办发〔202143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盐政办发〔202417)、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盐政办发〔202418)等文件精神,现就2024年度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用于支持盐城市区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企业(单位)和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招引建设、加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梯次培育、推进生产性服务业载体提质增效、强化生产性服务业产业创新升级、推动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协同发展、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品牌创塑提升等。

二、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盐城市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纳税一年以上(特殊项目从其规定);

2﹒申报单位信用良好,无安全、环保、偷漏税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

3﹒三年内无骗取、套取区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

4﹒符合《2024年度盐城市市级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明确的具体申报条件;

5﹒申报单位须对照《指南》规定的项目类型进行申报。同一单位在申请年度内符合多项市财政安排资金支持的,只能申报一项扶持政策,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创牌类项目除外。同一单位每年只能享受一项创牌类奖励。同一项目实行一次性扶持,不得跨年度再次申请,与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申报程序要求

(一)申报

1﹒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下载本通知及附件表格。本次申报采取线上、线下同步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在“盐企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服务”栏目(https://yc.jszwfw.gov.cn/zybWeb/home)进行申报,在线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表,并上传其他申报材料。网上申报受理时间截止202465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

2各地发改部门要将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转发至辖区内生产性服务业相关企业和单位,并在辖区内相关网站进行公布,做到“应知尽知”。

3﹒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与真实性负责,填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项目单位填报材料并按要求装订成册(按顺序胶装成册,申报材料封面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提交所在区发改部门审核(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

(二)初审

1﹒各地发改部门受理本地区的申报项目(含线上申报项目),并会商本级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相关附件原件等进行初审,核实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申报条件合规性。

2经核实符合申报要求后,各地发改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行文上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上报材料包括:(1)联合行文的请示文件、项目汇总表(纸质2份);(2)发改部门出具的本地区所有项目申报单位的信用审查书面结论(纸质1份);(3)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纸质1份)。

3﹒市属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申报条件合规性负有审核责任,经核实符合申报要求后,行文上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上报材料包括:请示文件、项目汇总表(纸质2份),项目申报材料(纸质1份)。

4各地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做好项目单位申报指导和项目审核工作,根据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工作不得影响申报单位正常运转,尽量一次性核查到位,并遵守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要注意保留现场审核材料、工作底稿、核查(评审)记录等资料,形成规范的审核资料存档。对不配合审核、核查的申报项目,可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书面告知。

(三)复核

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复核,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复核不予通过,不再补充材料。市发改委将对材料真实性开展抽查复核,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重点核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地区一定时期内各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本年度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65日。

人:市发改委服务业处  沈倩

    话:86660522    电子信箱:ycfwyc@163.com  

人:市财政局经建处  王从新

    话:80501229   

监督电话:市纪委监委第六派驻纪检监察组  86660440

 

附件:12024年度盐城市市级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

汇总表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设备(技术、软件)购置清单

42024年度盐城市市级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指南

5盐城市市级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操作流程图

 

 

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盐城市财政局

202463


 


附件1

2024年度盐城市市级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单位:万元

序号

申报类型

项目名称

申报

单位名称

项目建设

内容及规模

建设

起止年限

项目

完成情况

技术设备

投资额

按规定申请

财政金额

申报单位
   
所在地

















































































注:“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地”填至园区或乡镇(街道);“项目完成情况”一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项目目标、

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完成情况等。


附件2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项目申报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名称


申报类型


项目总投资额或执行额

万元

申请财政资金

万元

项目所在地


项目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信用状况

无失信行为;有一般失信行为;有严重失信行为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

1.本单位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安全、环保、偷漏税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

2.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据实提供。

3.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规定使用。

4.为本项目出具鉴证报告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已履行政策宣传告知义务。

5.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本单位已阅读全部资料,充分理解并清楚知晓专项资金申报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实施意见》(盐财规〔201813号)的各项规定。

 

申报责任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日期:             

        


附件3

设备(技术、软件)购置清单

单位:万元 

设备(技术)名称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金额

(不含

增值税)

增值税

金额

发票号

/报关号

开票(报关)日期

入账凭证号

未付款金额

备注

合计


























































































填报日期:                             填报单位(章):


附件4

 

2024年度盐城市市级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盐政办发〔202418号),现制定如下申报指南。

一、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招引建设

(一)支持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对当年新增列入省、市服务业重点、重大项目中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当年审批使用1000万元以上金融机构贷款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非商业地产)的,给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年贴息补助(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进行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重大项目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完成当年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计划(按列统投资计算)的,按投资额分档奖励,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批文复印件;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对贴息补助的项目需要提供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资金拨付证明、结息单据等复印件,需承贷银行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二)支持企业扩大有效投资。①对现代物流、科创服务、商务服务、大数据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度新增设备、技术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按新增设备、技术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②对物流企业新应用大数据、物联网、新能源等智能化、智慧化技术和设备,年度新增设备、技术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按新增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项目设备(技术、软件)购置清单(附件3)及发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经税务部门或海关认证,并提供已认证证明材料,发票时间为202311日至20231231

(三)支持低碳服务机构招引。招引绿电认证、碳足迹认证、碳排放核查、碳资产管理等低碳服务机构入驻盐城,年服务企业(单位)达30家以上,按开票销售额的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与服务企业签订的正式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经税务部门或海关认证,并提供已认证证明材料,发票时间为202311日至20231231

二、加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梯次培育

(四)支持企业“小升规”。对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并在当年新增入库的,其中属于管道运输业及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类别的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时、分档进行奖励,对新认定的月度新增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入库的,分别奖励8万元和5万元;年底确认新增入库的奖励3万元。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区统计部门出具的首次入库证明材料(需标注月度入库、年度入库)。

(五)支持企业扩大规模。对科创服务、大数据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等4类生产性服务业中,各行业当年贡献度前3名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度开票销售规模首次达到2亿元、10亿元、15亿元和20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科创服务、商务服务、大数据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连续两年保持增长,年度新增开票销售达1亿元-3亿元、3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科创服务、商务服务、大数据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各行业当年贡献度前3名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销售规模首次达到总量标准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供属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23年度开票销售证明材料;

5新增销售达标的服务业企业提供属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2120222023年度开票销售证明材料

(六)支持企业创新示范。对新评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重点物流企业、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3A4A5A级评估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由3A4A的、4A5A的,补差计奖。

申报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财政部分涉企专项资金免申报直拨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盐财工贸〔202141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盐政办发〔202418),该项目为免申报项目。由各区发改部门根据认定文件直接列入申报申请。

三、推进生产性服务业载体提质增效

(七)支持集聚园区提档升级。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粮食物流核心枢纽、大宗商品储运基地、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省级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集聚示范区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示范物流园区、重点物流基地、粮食物流关键节点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级生产性服务集聚区给予2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财政部分涉企专项资金免申报直拨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盐财工贸〔202141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盐政办发〔202418号),该项目为免申报项目。由各区发改部门根据认定文件直接列入申报申请。

(八)给予企业厂房租金补贴对当年服务业星级企业中,科创服务、商务服务、大数据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租赁大市区营业用房,补贴年实际缴纳租金的2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正式租赁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经税务部门或海关认证,并提供已认证证明材料,发票时间为202311日至20231231日。

四、强化生产性服务业产业创新升级

(九)支持平台经济发展对拥有自主开发的互联网平台且已上线持续运营两年以上的平台企业,年度新增开票销售达到5亿元、3亿元、1亿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平台合规运营必要的许可和牌照,上线持续运营两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4.属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平台企业20222023年度开票销售证明材料。

(十)支持企业主辅分离。推进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分离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研发设计、商务服务、大数据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等业务,设立生产性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和分离前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主辅分离证明材料(如股东决议、出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区统计部门出具的在库和年度营业收入等证明材料

五、推动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协同发展

(十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区域)给予奖励,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财政部分涉企专项资金免申报直拨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盐财工贸〔202141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盐政办发〔202418号),该项目为免申报项目。由各区发改部门根据认定文件直接列入申报申请。

六、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品牌创塑提升

(十二)支持企业品牌建设。①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精品”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③对列入国家、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④企业参加国家、省发改部门组织的“中国品牌日”等重要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60%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申报材料:

1.第①、②、③项:根据《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财政部分涉企专项资金免申报直拨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盐财工贸〔202141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盐政办发〔202418号),该项目为免申报项目。由各区发改部门根据认定文件直接列入申报申请;

2.第④项: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参展合同复印件及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十三)支持企业信用建设。对新评定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每个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信用报告给予最高50%的补助,每份报告不超过1000元(补助资金通过信用服务机构给予市场主体);对承担信用报告公益性审核工作的信用服务机构给予补助,每份报告不超过200元。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根据《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财政部分涉企专项资金免申报直拨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盐财工贸〔202141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盐政办发〔202418号),该项目为免申报项目。由各区发改部门根据认定文件直接列入申报申请

4第三方信用报告:材料12“信用盐城”网站公示的信用报告清单和第三方信用报告首页复印件;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正式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银行对公转账凭证复印件;

5信用报告审核:材料12;经认证的信用报告审核年度工作清单;经审核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报告首页复印件。

七、其他

(一)上述设备只包括通用生产性设备,不包括自制非标设备、二手设备和辅助(检测、水、气处理等)设备、项目核准或备案日期前购置的设备、未付款设备以及模具、夹具、运送材料的推车、货架、电脑、空调等非生产设备,核查时以设备实际付款时间为准;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桩基、土建工程、室内机电工程费,不含精装修(特殊项目从其规定)

(二)申报单位在信用尚未修复之前,如有一般失信行为的,按80%额度安排项目资金;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不高于50%额度安排项目资金;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申报和安排专项资金。

(三)上述资金安排超出年度财政预算时,适当降低奖补标准(免申报项目除外)。


附件5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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