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区、盐都区、大丰区、市开发区财政局,盐南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24〕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24﹞26号)
盐城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6日
盐城市财政局
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亭湖区、盐都区、大丰区、市开发区财政局,盐南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24〕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24﹞26号)
盐城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