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区、盐都区、大丰区、市开发区财政局,盐南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2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规〔2010〕23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24〕27号).pdf
盐城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6日
盐城市财政局
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亭湖区、盐都区、大丰区、市开发区财政局,盐南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2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规〔2010〕23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24〕2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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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6日